视点|意定监护之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人的一生是一个由生向死的过程,在整个生命过程中的状态不仅仅是生与死的界限分明,其中还有混沌状态。当我们处于混沌状态时,谁来照顾我们?我们的财富如何托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医疗?我们爱的人又该如何得以照顾?这就需要一个值得托付的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给需要进行余生托付的人带来了福音和希望。

说起意定监护,通俗点就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财”进行监督和保护。《民法总则》第33条对意定监护做了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简单来说就是,在自己清醒的时候给糊涂时的自己找个能为自己拿主意的人。

那么,如何界定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人的生命周期同步,人的一生不过是“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的过程,在这个生命周期中,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8周岁以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完全监护;8周岁到18周岁,原则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部分监护;此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监护人。随着人的生命由盛转衰,最终走向衰老,甚至失能失智变成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人的一生中,成长的过程可以用年龄来进行精确的计算,从而确定行为能力。但是,在衰老的过程中,并没有一个精确的年龄来进行行为能力的界限划分。那么,我们如何判断是否失能以及失智呢?国际上通用的衡量标准有六个,分别是穿衣、吃饭、上下床、去厕所、室内走动、洗澡。如果1-2项做不了属于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属于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属于重度失能。当然,失能并不代表失智,但是失能很大程度上会伴随着失智。我们说的意定监护,被监护人往往是失智,不过很多时候当事人往往是因为失能了,才来考虑做意定监护。

实践中,公证处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失能失智呢?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丧失语言交谈能力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2)因交通等事故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

(3)因脑卒或其他疾病等造成认知障碍症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并且症状不可恢复,不可治愈;

(4)其他因精神、智力、年龄、疾病、身体障碍等原因,以至于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


实际上这些也还是比较笼统,这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需要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予以证明:

(1)经XXX市的三级甲等医院做出诊断确诊;

(2)经XXX市的医疗机构副主任级及以上职称医生诊断确诊;

(3)经XXX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条件只需要满足其中一条,意定监护就可以开始了。

民事行为能力是意定监护设立与生效的必要条件。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标准。准确把握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更好的利用意定监护制度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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