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對嗎?

4月1日是愚人節,可對於在監獄裡度過了15年4個月,即5611天的吳春紅來說,這天被無罪釋放了卻是千真萬確。

2004年河南民權縣周崗村兩名兒童“毒鼠強”中毒,一死一傷。吳春紅被認定為因糾紛而投毒報復的兇手,三次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之後16年間,他與家人持續上訴。2020年4月1日,吳春紅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對嗎?

正義女神:白袍,象徵道德無瑕,剛正不阿;矇眼,因為司法純靠理智,不靠誤人的感官印象(圖侵刪))


失去自由的5611天,意味著什麼?


時間意味著時間本身,不過是一點一滴艱難累積而成。對於吳春紅的父母親,這些年是一場痛苦的“等兒歸”,對於他的妻子,則是一場難熬的“盼夫回”。

他被抓的時候,12歲的女兒剛上初中,更小的兒子的身高還沒過他的肩頭。出來時,女兒已經是三個孩子的母親,兒子也長的比他高了半個多頭。

對於吳春紅自己,這些年的牢獄生活,是分分秒秒、年年月月數著在過,是委屈和絕望,又是堅持和希冀,是16年,真的很長。


自由意味著自由之外,不是走出來就能獲得。

吳春紅在走出法院的那一刻,他好像自由了,可帶著滿身的病痛和滿目瘡痍的內心,還有與社會不可避免的脫節,這條通往自由的路還很長,走得也會很艱辛。

“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對嗎?

2003年左右,吳春紅與家人 (圖來自新京報)

“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對嗎?

2020年,吳春紅出獄後與兒子(圖來自新京報)

誰該道歉?誰該負責?


也許吳春紅能讓大家想起一個更有名的案件——呼格案

。這是1996年4月發生在呼和浩特的一起強姦殺人案,報案人呼格吉勒圖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兇手,後在同年6月對其執行了死刑。2005年真兇浮出水面,案件重審,最終法庭審判呼格吉勒圖無罪。

在這起案件中,最後道歉和負責的是該案中對呼格刑訊逼供,沒有遵從程序正義的專案組組長馮志偉,以及其背後那套存在過失的司法系統。

如今的吳春紅,又該找誰去說理呢?當然還是這套司法系統以及背後操縱他的人。當時的法院判定其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充分?在審訊的過程中是否對嫌疑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對於嫌疑人翻供細節和證人證詞是否真正清晰?是否始終堅持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吳春紅應該得到這些問題認真的回答。


“誰冤枉我,誰給我道歉”,這是吳春紅堅定的要求。除了當初錯判案件的司法機構人員,我相信他也同樣想聽到曾經誤解、冤枉過他的那些周邊人、陌生人一句真誠的“對不起”。

“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對嗎?

十八歲的呼格吉勒圖( 圖來自網絡)

為何冤假錯案屢見不鮮?


證據不夠,口供來湊。無論是本次的吳春紅案還是當年的呼格案,都存在“重口供,輕證據”的現象,儘管後來嫌疑人極力翻供。在其背後折射的便是司法實踐中對於程序正義這個“看得見的正義”的巨大忽視。沒有充足的證據和完整的司法程序作為支撐,這樣偵破的案件和做出的判決無異於空中樓閣。

我不要你覺得你沒罪,我要我覺得你有罪。澎湃新聞一篇報道中寫到:吳春紅無罪判決書顯示當事人曾稱被刑訊逼供。嚴打時期的呼格案也被證實進行了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是公安機關審訊的一種非法手段,其背後除了追求迅速破案,取得績效考核的邏輯,更深層的是一種“有罪推定”的錯誤觀念。這種“有罪推定”下的刑訊逼供從古代衙門斷案時便開始使用,那時官府斷案沒有先進的痕跡檢測技術,沒有“天網”監控,沒有DNA識別技術,刑訊逼供便是審訊者的“大招”。

“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不僅要在司法實踐中口號喊得響亮,更要嵌入整套司法體系之中,深入其中每個人的內心。


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每次發生冤假錯案並且最終平反,都會有人發出“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的聲音。但請注意,這是一種適合宏觀的敘事,而非關注個體的話語。


正義關乎社會和文明,遲到需要被寬容和原諒。冤假錯案確實讓人痛心,它暴露了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的許多問題,為我們提供了血的經驗和教訓。

法治的發展並不是一帆風順,這樣的錯誤大概難以避免。但如果有糾錯的決心和相應的機制,我們便可以對“正義能夠準時到達”增一份信心,多一點耐心。

正義也關乎個體和生命,遲到不該被漠視和遺忘。對於個體而言,一次冤假錯案便足以毀掉他的一生。沒有人能夠抵抗國家機器和大眾輿論對無辜的自己的碾壓和討伐。

一次正義的遲到,對於社會、文明或歷史而言,是一次激濁揚清和自我修正,它們可以等,但是個體等不了,因為他可能等不到。就像是吳春紅等到了,可呼格沒有。

“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對嗎?

改判吳春紅無罪的《再審判書》( 圖來自新京報)

參考文獻:

百秋 賈敬華 刑事冤假錯案的法社會學分析

澎湃新聞 吳春紅無罪判決書顯示當事人曾稱被刑訊逼供,體檢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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