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人要注意啦!“电价”违法最高罚200万

记者从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要求,为支持复工复产,确保电价政策惠及用户,对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告诫。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向终端用户结算,将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也就是说,如果商场租户是转供电主体的用户,即可享受减收电费。

  对转供电主体不落实国家和省降价政策、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纳入信用记录。

  有相关问题,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