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因手術麻醉違反診療規範,導致醫療過錯的法律認知

【摘要】孫某因腹部疼痛前往被告醫院就診,診斷為腹痛原因待查:闌尾炎?施行剖腹探查術。在行全麻的靜脈誘導時,巡迴護士將麻醉醫師的口頭醫囑執行錯誤,把丙泊酚當作咪達唑侖給患者快速靜脈推注,患者出現血壓下降。主刀醫師在患者血壓過低的情況下,即對患者進行開腹手術。術後患者出現休克,並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2月2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醫院應當承擔80%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291878.20元及精神撫慰金20000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麻醉藥物,血壓下降,丙泊酚,咪達唑侖

醫療糾紛訴訟:因手術麻醉違反診療規範,導致醫療過錯的法律認知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2016年8月21日16時許,孫某因腹部疼痛前往被告醫院就診並進行住院治療並預交住院費1000元,入院診斷為,腹痛原因待查:闌尾炎? 2016年8月23日14時00分,被告醫院對孫某施行剖腹探查,術後診斷為瀰漫性腹膜炎並腸壞死,感染性休克。被告醫院告知患者家屬,稱患者病情加重,需轉上級醫院治療。

原告隨被告醫院醫護人員乘坐該院救護車轉院途中,醫生給患者推了兩次多巴胺,每次2ml。後因搶救無效死亡。23時10分,孫某轉入第三方醫院SICU(外科重症監護室)住院治療。2016年8月25日2時48分,孫某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感染性休克合併失血性休克。

2020年2月20日法院判決,被告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91878.20元及精神撫慰金20000元。

二.律師點評

孫某系因自身疾病而前往被告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但由於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診療行為導致孫某死亡,故被告醫院應當就其過錯診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鑑於手術治療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風險,考慮到孫某本身所患疾病的情況,醫院等級,診療水平,本院認定被告醫院應當承擔80%的責任,精神撫慰金酌定20000元,其餘經濟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三.難點解讀

雖然被告醫院辯稱,患者孫某自身疾病非常嚴重,被告醫院對患者的治療已經盡到了當時當地的診療義務。原告訴訟請求中的部分請求過高,以精神損害賠償為例,100000元的訴請明顯過高,因本案已經有鑑定報告,請法院結合鑑定報告和法律規定進行裁判。

但是,孫某是因自身疾病前往被告醫院入院治療,但被告醫院在為孫某進行診療過程中因存在重大過錯而導致孫某死亡。醫院存在的過錯在孫某臨床死亡的後果中承擔主要責任。

而且,《某醫院血液製品申請審批表》“病人意見並簽名”一欄中的“李某某”簽章並非原告李某某所書寫。病歷記錄存在不規範:住院床號、入院科別、《某醫院血液製品申請審批表》中病人意見簽字、臨時醫囑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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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過錯

在行全麻的靜脈誘導時,巡迴護士將麻醉醫師的口頭醫囑執行錯誤,把丙泊酚20ml(200mg)當作咪達唑侖2mg給患者快速靜脈推注,當麻醉醫師發現時,丙泊酚20ml(200mg)已經推完。

此時,患者出現血壓下降(BP:63/32mmHg)、心率過快(約150次/分鐘)的症狀。麻醉醫師立即對患者進行搶救,給患者行氣管插管、機械通氣、乳酸鈉林格靜滴並加大輸液速度,同時靜推多巴胺等處理,但血壓仍未上升,於是再次給予靜推多巴胺處理,並開通另一管靜脈輸液,患者血壓稍稍上升,心率有所下降。

2016年8月23日15時,主刀醫師來到手術室準備實施手術,因患者血壓較低(BP:73/40mmHg),手術醫生建議麻醉醫師暫停手術,待血壓控制好以後再行手術,但麻醉醫師未表態,主刀醫師即對患者進行開腹手術。

五.丙泊酚用藥須知

丙泊酚注射液適應症為適用於誘導和維持全身麻醉。並與常用的術前用藥、神經肌肉阻斷藥、吸入麻醉藥和止痛藥配合使用。

使用丙泊酚注射液通常需配合止痛藥作為全身麻醉的輔助區域麻醉技術,所需的劑量較低。在注射器或玻璃輸液瓶中,未稀釋的丙泊酚注射液能用於輸注,當使用未稀釋的丙泊酚注射液來維持麻醉時,建議使用微量泵或輸液泵,以便控制輸注速率。

麻醉誘導:建議應在給藥時[一般健康成年人每10秒約給藥4ml(40mg)]調節劑量,觀察病人反應直至臨床體徵表明麻醉起效。大多數年齡小於55歲的成年病人,大約需要2.0~2.5毫克/公斤的丙泊酚。

全身不良反應,可出現劑量依賴性呼吸和循環功能抑制,並與注藥速度呈正相關,動脈壓和外周阻力下降較硫噴妥鈉更明顯。在麻醉誘導期間,由於劑量、使用的術前用藥和其它藥物,可能會發生低血壓和短暫性呼吸暫停。為糾正低血壓有時需要靜脈輸液和降低維持麻醉期間丙泊酚注射液輸注的速率。

用藥過量可能引起心臟和呼吸抑制。一旦發生應該立即進行人工通氣來治療呼吸抑制;對於心血管抑制的治療,要求把病人的頭部放低,如果抑制嚴重,應該使用血漿增容劑和升壓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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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結

麻醉醫生用錯麻醉藥物,導致血壓下降,同時手術醫生在血壓過低的情況下貿然手術,整個醫療行為存在重大醫療過錯。事後又偽造病歷,阻撓患者家屬複印相關病歷資料;被告對患者孫某的死亡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態度惡劣,給原告的心理、精神造成了極大地傷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原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治療期間對血糖持續升高未予診治,加速乳腺癌病情進展。2.嗎啡用於緩解呼吸困難屬於超說明書用藥違反診療規範和現行法律臨床應用風險極大。3.醫療糾紛:膽囊結石行腹腔鏡膽囊切除術,致十二指腸穿孔及腹膜炎。4.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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