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2019年“6.17”宜賓長寧6.0級地震後,網上很快流傳出災區出現一條“巨龍”謠言,引發廣大網民的極大關注和社會恐慌。為回應網民和社會的關切,宜賓網警巡查執法隊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周密仔細調查工作併成功鎖定違法嫌疑人。7日3日,在重慶警方的協助下,案偵民警在重慶南岸區將違法嫌疑人張某某(男,現年50歲,重慶人)擋獲,經突審,其交待了出於想吹吹牛,整起好耍的原因,編造了災區出現“巨龍”謠言並在網上發佈。目前,宜賓警方已對張某某作出治安拘留的處罰,現羈押於宜賓長寧縣拘留所。同時,張某某也對自己網上的不當行為公開向網友道歉。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張某某發佈的微博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張某某向網友道歉

在傳播媒介高度發達的今天,發佈各類消息的成本越來越低,大家在互聯網上造謠、惑眾的激情也愈發有增無減。

2017年8月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了《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從2017年10月1日起,跟帖評論實行實名制,且先審後發,該規定還特別強調了加強彈幕管理。

在互聯網跟帖評論、發彈幕是我們很多人每天的日常活動之一。我們知道,在中國,“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既然是基本權利為什麼國家還要制定相關規定來約束在互聯網上所謂的“言論自由”行為呢?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法律約束虛假信息傳播的邏輯起點

泰國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諺語:“真理是神聖的字眼,義務是神聖的法則。”法的大廈是由權利和義務共同構築的,這意味著權利與義務相互依存、不可分離。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促進權利的實現。因此,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履行相關的法定義務。

對於互聯網空間來說,儘管我國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但並不代表這種權利可以被濫用。正如法國哲學家盧梭的自由觀——“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盧梭

這裡的“枷鎖”我們引申過來就是指法律規範。所謂的自由永遠都是相對的,這世界上並不存在絕對的自由。因此,這就能解釋為什麼一方面法律賦予我們言論自由之權利,另一方面又要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因為,作為一個國家的合法公民,我們在傳播任何信息的時候,不能使所傳播的信息造成對他人、對社會利益的損害,否則,整個社會將陷入互相傷害的混沌之中。

因此,我們要讓自己活在一定的秩序中,這種秩序能夠約束我們的行為,同時又最大限度地保護我們的自由。那麼,這時候我們應該理智地認識所謂秩序,只有知道並準確理解規則才能在規則範圍內活動,使自己的行為置於合法的框架之下。

在我國,針對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有專門的法條來規定,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什麼行為會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此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有這麼幾個特徵:

1、主觀心態是故意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道會發生危害結果,並且通過行動努力地促成這種結果的發生,目的就是造成社會恐慌,擾亂社會秩序。

比如,近日,境外一名反華分子在他的社交賬號上宣城中國的“三峽大壩已經變形,潰堤在即”。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雖然這種可笑的言論在網絡上就首先遭到了網友的質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最後中國航天科技集團不得不採用一種“殺雞用牛刀”的方式,使用高分六號衛星拍攝的高清照片來闢謠,證明三峽大壩“沒毛病”: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很顯然,該反華分子發佈的這條消息別有用心、圖謀不軌,意在擾亂國內社會的穩定秩序,造成人民群眾對自身生命財產安全受威脅的恐慌。這是一種蓄意的行為。

如果在網絡上,某些不明真相的網友隨手轉發了此類消息,則不屬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行為,另當別論。

2、傳播內容有講究

並不是傳播任何內容都是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涉及的內容是四大類:險情、疫情、災情、警情。

這是因為這虛假的“四情”均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很容易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任何國家機關和公民都必須嚴肅和認真對待,一旦有人編造或者故意傳播這四類虛假的信息,就可能引起社會的恐慌,嚴重影響公民的公共生活,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從而引發公共安全危機。

但是,如果傳播的內容並非這四大類信息,並不以為著這種行為就合法,它即使不受到刑法的處罰,也可能受到民法或行政法的處罰。比如,在網絡上傳播某明星的死訊等等,這涉嫌對他人名譽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3、後果有要求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要達到一定的嚴重後果才可入罪,即要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呢。那麼,什麼叫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呢?

我們可以參考2013年9月18日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例如,編造、故意傳播上述四類虛假信息罪,致使機場、碼頭、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的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影響飛機、列車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造成當地村民或者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一旦構罪,就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認定造成嚴重後果上,也同樣可以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例如,編造或者故意傳播上述虛假信息,導致一些人員踩踏,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縣級以上區域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或者妨害國家重大活動的舉辦和開展的,等等。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因此,從目前來看,不管前文提到的張某某傳播的巨龍謠言還是境外網友發佈的三峽潰堤等新聞,都還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嚴重後果”,所以,這兩個行為人的行為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犯罪行為。

所以,總結一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一種傳播特定內容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故意犯罪行為。我們在判斷行為性質的時候要仔細甄別。

如何尋找“言論自由”和“刑事犯罪”之間的平衡點?

正因為有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這個罪名,一些“指尖族”擔心自己觸犯了刑法,從而侵犯其言論自由。事實上,任何一個使用微博、微信等現代網絡社交工具的公民都要清楚認識到這樣一個法治原則,即任何言論自由都是有邊界,超出了這個邊界就不是言論自由這種權利了,而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了,這個邊界就是不能惡意傳播虛假信息,不能侵犯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畢竟互聯網也是法內之地。如果說言論自由是一種權利自由,那麼法律法規的限制就是要求我們自律,正所謂“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作為一個尊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我們要儘自己最大的努力,找尋到那個“自由”和“自律”之間的潛在平衡。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1、仔細甄別網絡信息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們每天要接收海量信息,對於一個具備法治思維的人來說,不輕信謠言是最基本的素養。在面對網絡上一些來路不明的信息時,我們必須有一雙慧眼,真理雖無窮,但永遠要擁有質疑精神,否則,只會被輿論所利用。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2、不擅自轉發虛假信息

別有用心的人們在編造虛假信息時的動機就是希望能在網絡上造勢,曝光率和傳播率越高越好。對於那些我們平常看到的,不太拿得準的、非官方的甚至是明知是虛假的信息千萬不要隨意傳播。動動手指雖然只是一瞬,但造成的後果可能萬劫不復。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3、對自己發佈的內容負責

對自己所說的話負責人是一個人成年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質,這一點同樣可以適用於網絡環境中。我們每個人都是網絡空間的一份子,在網絡上發佈任何信息都要對其負責,並且考慮到相應的法律後果。千萬不要一時無聊興起編造點虛假信息玩玩,發送出去又沒考慮後果,結果不僅造成公共利益受威脅,自己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飯可以多吃,話不可亂說

總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出臺,要求任何一個公民在轉發微博或者微信的時候,多一份謹慎,多一份注意,儘量能夠核實和辨別該信息的真假,千萬不能擅自轉發他人那些可能是虛假的信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