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發現有疑問的案件無法確定應否立案的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立案庭發現有疑問的案件無法確定應否立案的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5號)對於人民法院立案階段審查內容進行了規定。

立案庭發現有疑問的案件無法確定應否立案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在立案階段對於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審查一般以“明顯”為標準,對於經簡單審查即可明確無疑起訴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裁定不予立案;對於確有疑問,需要進一步審查判斷才能得出結論的事項,應立案後移交審判部門進行審查。

立案庭發現有疑問的案件無法確定應否立案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立案階段僅根據起訴人一方提交的材料及陳述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無法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故如需要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或口頭辯論的,應將案件移交審判庭審查,保障當事人質證、辯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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