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數據觀:杭州擬為“城市大腦”立法,附立法(徵求意見稿)

​城市大腦發源於杭州、實踐於杭州,致力於為探索大城市治理數字化提供杭州方案。

【立法】數據觀:杭州擬為“城市大腦”立法,附立法(徵求意見稿)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抓好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習近平總書記近日赴浙江考察時,在杭州城市大腦運營指揮中心指出,讓城市更聰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前景廣闊。


近年來,杭州充分發揮數字經濟先發優勢,以推進城市大腦建設為重要抓手,努力打造“全國數字治理第一城”,全力提升城市治理現代化水平。


“城市大腦”是城市的神經中樞,是城市治理的核心樞紐。杭州的實踐經驗證明,“城市大腦”建設越好,城市治理就越科學高效有序。城市大腦發源於杭州、實踐於杭州,致力於為探索大城市治理數字化提供杭州方案。


為了促進杭州“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提升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根據杭州市人大2020年度立法計劃,司法局組織起草了《杭州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促進條例(草案)》。


目前,杭州已經基本構建了“中樞系統+部門(區縣市)平臺+數字駕駛艙+應用場景”的城市大腦核心架構,建成148個數字駕駛艙、48個應用場景。


在“戰疫情、促發展”中,杭州搶抓機遇、順勢而為,依託城市大腦率先開發和應用“杭州健康碼”“親清在線”等數字平臺,為確保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戰全勝”提供強大技術支撐,實現了決策科學化、治理高效化、服務精準化。


“開展城市大腦相關立法工作,是推進我市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實踐探索的迫切需要。”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們將通過地方立法來總結固化杭州實踐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同時緊扣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等重點內容,著重處理好固化和拓展、促進和規範、保障和引領的關係,確保這項法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為探索具有杭州特點的大城市治理現代化新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我們希望通過立法破解運行體制機制和數據採集、共享、應用、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同時,鼓勵和支持企業、公眾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杭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說,強化城市大腦在賦能城市數字化治理、推動城市治理現代化中發揮的作用,將為杭州打造“全國數字經濟第一城”和“全國數字治理第一城”注入強大動能。


“城市大腦”讓杭州變得更“聰明”。


3月3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來到杭州城市大腦運營指揮中心,就杭州運用城市大腦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行考察調研。習近平說,城市大腦是建設“數字杭州”的重要舉措。通過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手段推進城市治理現代化,大城市也可以變得更“聰明”。


自2016年杭州市首次提出城市大腦的概念並試點建設以來,城市大腦迄今已在國內多座城市落地應用。從信息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杭州堅持探索創新,加快智慧城市建設,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路徑。



杭州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促進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杭州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提升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數字杭州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大腦定義】本條例所稱城市大腦,是指基於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構建的,支撐經濟、社會、政府數字化轉型的開放式智能運營平臺,是數字杭州建設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綜合應用工具。


第四條【數字賦能定義】本條例所稱數字賦能,是指城市大腦通過數據資源整合共享,推動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領域數字化建設應用,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宏觀決策指揮的數字化治理。


第五條【工作原則】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應用主導、集約建設、匯聚整合、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健全財政投入機制、考核評估機制、規劃發展機制以及與社會共建機制等各項工作機制。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數據採集】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在法定職責範圍內,整合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城市公共服務數據、互聯網數據等城市治理數據資源。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保其所提供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數據共享】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治理數據資源共享體系,推進跨業務、跨系統、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保障政府科學決策、高效監管、精準治理。


第十條【數據開發利用】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開發利用城市治理數據資源,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領域科技成果的產業化落地。


數據資源的收集、報送、共享和開發利用,不得非法侵害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信息技術平臺】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治理數據中心佈局,統籌規劃建設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平臺,為城市治理提供統一計算、存儲、網絡聯通等技術支撐。


第十二條【公共支撐平臺】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可信身份認證、公共信用、公共支付、電子簽章、地理信息服務等一體化公共支撐平臺,實現政府、社會、企業的城市治理數據資源互聯互通、深度融合。


第十三條【政務服務應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和基礎數據共享服務,優化服務流程、簡化辦事手續,構建智能化、智慧化服務平臺,實現政務服務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的“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


第十四條【民生服務應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廣、創新旅遊、就醫、泊車、健康碼、民意調查、公眾參與等民生服務數字化應用。


第十五條【社會治理應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交通、警務、消防、城管、市場監管、安監、檢務、環保、審計、信用等社會治理領域的智慧化建設,賦能社會治理領域數字化應用。


第十六條【數據安全監管】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監管制度,對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歸集、傳輸、共享、訪問、運用等數據資源利用行為進行監管,確保合法正當。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法違規的數據資源利用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七條【數據安全責任】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管控體系,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推動政府、社會、企業的安全技術和風險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數據糾紛化解】市數據資源部門應當建立數據糾紛解決機制,處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數據報送中產生的糾紛。


第十九條【引導社會參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的財政、人才、科技、金融等政策措施,探索“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建設運營模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評估】

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對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專項資金的配置、使用等進行績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及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長三角一體化】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三角區域城市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模式創新、技術創新、應用創新,推進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歸集、傳輸、共享、訪問、運用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


(二)違法披露所獲取的涉及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的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


(三)洩露、買賣所獲取的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


(四)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數據資源共享的;


(六)未依法履行數據資源安全監管職責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其他個人和組織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破壞城市大腦數字治理的基礎設施、數據資源、應用系統等活動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協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 END •


轉自:數據觀

審核:鄭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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