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常見印花稅的涉稅風險點和“多繳”印花稅點

1. 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合同錯按“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少繳印花稅。【備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稅率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率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

2. 建築企業未足額申報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未包括總包合同和分轉包合同。【特別提醒】分包差額僅僅是增值稅的概念,印花稅繳納沒有差額分包合同之說,也就說除非當地有政策規定,總包合同和分轉包合同分別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3. 計機械施工設備等固定資產租賃收入少繳印花稅

4.施工企業收到甲方衝抵工程款的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少繳印花稅

5.施工企業將收到的衝抵工程款的資產(房屋或其他資產)轉讓給他人少繳印花稅

6.銷售商品(產品)、購進商品、原料、輔料、和資產時相關合同或合同性憑證未按規定申報繳納購銷合同印花稅。

7.發生購買財產保險業務(如車險合同)簽訂合同,未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合同印花稅。

8.購買或轉讓股權時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9.企業對合同金額增加部分未足額繳納印花稅,特別是金額增加部分是否足額繳納印花稅。【特別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九條規定,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10.集團內部或總分機構之間簽訂應稅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未按規定貼花的風險。【特別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11.簽訂無金額的框架合同時未貼印花或僅貼5元印花,實際結算時未按規定補貼印花稅的風險。【特別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4條。

12.未籤合同的印花稅應稅項目未繳納印花稅【特別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5條: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13.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14.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增加,未按規定申報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風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15.工程監理合同等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多繳印花稅【特別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附註】常見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股權投資協議、竣工結算審計、土地租賃合同、物業合同、保安服務合同等

16.總公司統一採購材料,再調撥給各分公司項目部使用,結算單(有可能開具發票)屬於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是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多繳印花稅。【特別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17.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補貼花多繳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9條規定,某些合同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是否補貼印花?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18.採用作廢合同重籤合同(不採用籤補充協議形式)多繳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7條規定,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19.認繳制按照認繳註冊資本多繳印花稅記載資金賬簿的印花稅是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計算繳納。認繳未實繳的註冊資本,由於“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賬簿的金額為實繳部分註冊資本,所以認繳未實繳的註冊資本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0.合同關於價款條款未單獨列明增值稅稅額,按照不含增值稅價款為基數“多”繳納印花稅。

21.合同既有施工和設計未分開按照各自金額多/少繳印花稅。【特別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22.未享受印花稅稅收優惠政策多繳印花稅。如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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