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方式提取公積金,自作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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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很多人都有繳納公積金

這筆資金積攢了不少

但不是你想取就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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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對公積金餘額牽腸掛肚

“想方設法”也想把公積金拿出來

然而...

4月16日

仁皇山派出所接到南太湖新區

市民服務中心公積金窗口的工作人員報警稱

男子韋某使用“假身份證”和“假戶口本”

試圖以母親“大病”為由提取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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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警調查得知

犯罪嫌疑人韋某工作多年

個人的住房公積金一直未提取過

於是便打起住房公積金的“主意”


韋某自知不符合提取名下公積金的條件

便上網找了一家“黑中介”

幫忙製作提取公積金所需的相關虛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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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下午

韋某收到了“中介人員”發來的一個文件袋

裡面是偽造好的戶口本

母親“楊某某”的臨時身份證

和她在安徽的相關重大疾病病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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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黑中介”幫韋某偽造了全套證件

讓其到南太湖新區市民服務中心公積金窗口

以母親“楊某某”患有重大疾病的名義

領取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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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

此舉被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當場識破

心虛的韋某隨即承認了用假證騙提公積金的事實

最終,韋某自然沒能將公積金套現

到案後韋某後悔不已

原以為公積金是自己的錢

偽造一些證件把它取出來不會是什麼大問題

真是“大錯特錯”


目前,韋某已被南太湖新區公安分局

以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罪

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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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為是“自己的錢”

就可以投機取巧

非法套取而以身試法


以案說法


住房公積金雖然歸職工個人所有,但必須專款專用,只有滿足規定的條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使用虛假材料騙提住房公積金不僅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而且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同時,根據《湖州市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目錄(2018版)》(湖信辦[218]2號)規定:違規提取(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還會面臨以下處罰:


1.依法追繳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2.騙提行為錄入住房公積金系統黑名單,納入個人社會信用體系管理,暫停該職工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格;


3.將相關情況通報職工工作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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