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凌晨遇搶劫,身中5刀後反殺劫匪,法院二審判決:正當防衛

深夜飲酒後,男子選擇外出乘涼,卻遇劫匪強搶手機。兩人激烈搏鬥後,劫匪被男子反殺。

近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故意傷害案。原審被告人黃某被判決有期徒刑3年,並附帶民事賠償9800餘元,而二審卻被改判無罪。

案情

遇劫匪手持菜刀搶手機

扭打中朝對方後背捅了一刀

黃某是沅江市人,案發時租住在株洲市荷塘區。而劫匪單某是攸縣人,曾在荷塘區實施過搶劫,被荷塘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2017年5月30日凌晨4點左右,黃某飲酒後,從出租屋來到荷塘區某公園的草坪裡休息乘涼,遇單某手持菜刀搶劫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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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激烈反抗,二人扭打在了一起,黃某在搏鬥過程中雙手被單某砍中了5刀。

之後,當單某舉刀準備繼續傷害時,黃某用左手一把抓住單某拿刀的右手,順勢扭轉單某的身體,使單某一時間背對自己。

同時,黃某的右手從口袋裡,拿出了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著單某的後背捅了一刀。單某當場倒地不起。

眼看單某倒地,黃某倉皇逃跑,不慎掉進了公園的湖中。他從湖裡游上岸後,一路逃回了出租屋。

回家後,黃某想撥打110報警,卻發現隨身攜帶的手機已經進水無法使用,而家裡的另一部手機也因為故障未能撥通報警電話。

爾後,黃某認為即使不管單某也不會有事,便在家中睡著了。

凌晨5點左右,路過的市民發現了單某的屍體,立即報警。

幾小時後,黃某也聽說了單某死亡的消息,他出於害怕,簡單處理了一下手上的傷口,便立即逃回沅江市。

同年6月6日,黃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到案後,黃某如實供述了案件經過。

經鑑定,黃某被單某砍中5刀為輕微傷,而單某則是因銳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

一審

防衛超過必要限度

構成故意傷害罪

據悉,本案既無目擊證人,亦無案發時的視頻證據,而且黃某殺死單某的水果刀也已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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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區法院一審認為,黃某的防衛超過必要限度,從而造成單某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

而且,單某的家屬由於黃某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黃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單某的家屬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未查清,影響到了民事賠償額度。而黃某則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理應無罪。雙方均上訴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根據現有的證據

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本案進入二審後,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客觀上發生了黃某捅傷單某致死的事實,雖然無法查明雙方打鬥的起因,但是亦無證據證明黃某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一審認定黃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建議法院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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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院二審認為,本案證據中,雖無目擊證人、兇器、監控視頻等直接證據,但黃某首次供述流暢自然,且前後多次供述穩定。

而單某有搶劫前科,現場遺留的菜刀刀柄與刀刃上都有黃某的血跡,單某的褲子上也有黃某的血跡,且黃某身上確有多處與之對應的傷口。

所以,黃某在被單某連砍數刀、實施搶劫時採取防衛行為,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刺致單某死亡,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構成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黃某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

認定正當防衛有兩個要點

株洲晚報法律顧問聶煒律師表示,正當防衛是一種刑法中保護公共利益、人身安全、財產等不受侵害的規定。在認定是否為正當防衛時,尤其注重“對方的傷害行為是否正在進行”,如果對方的傷害行為已經停止或者暫停,此時進行防衛行為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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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受害人防衛行為程度應與對方施加傷害的程度對等,如果防衛行為的程度明顯超出,將有可能涉嫌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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