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百姓幸福嗎?其實從一件事就可以看出

張擇端的《清明上河圖》描繪了北宋時期都城東京(今河南開封)的狀況,主要是汴京以及汴河兩岸的自然風光和繁榮景象。

宋朝百姓幸福嗎?其實從一件事就可以看出

《清明上河圖》

看了這張圖,很多人都覺得生活在宋朝的百姓比其他朝代要幸福,其實這完全是錯誤的認識。

在城市之外,百姓的生活並沒有圖裡所描繪的那麼美好。

從一件殘酷的事情上就可以看出,宋朝的百姓相比其他朝代,其實並不幸福。

殺嬰習俗、廣泛的殺嬰現象不是開始於其他朝代,而是開始於宋朝。
極端嚴重壓榨百姓導致出現殺嬰習俗、廣泛的殺嬰現象,不是開始於其他朝代,而是開始於宋朝。
宋朝,不僅宋朝的戰亂階段老百姓生活悲慘,而且宋朝的和平階段老百姓生活也很悲慘,被宋朝的嚴重壓榨逼的出現殺嬰習俗。
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導致宋朝出現廣泛的殺嬰現象,出現殺嬰習俗。“不舉子”即生子不育現象(殺嬰現象),古代社會一般發生在極少數極端貧困的家庭之中,或發生在自然災害和戰爭動亂的民不聊生時期。但是,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導致:宋朝時期裡即使其中沒有自然災害或戰爭動亂的階段、宋朝仍然出現廣泛的“不舉子”、殺嬰現象,並演變成一種社會習俗——殺嬰習俗。(而宋朝的戰亂階段就更慘了。這裡先說宋朝的和平階段。)


  蘇軾在《與朱鄂州書一首》中說:荊湖北路(今湖北一帶),“嶽、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東坡被貶黃州(今湖北黃岡縣),見“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東坡志林》)。朱熹父親朱松《韋齋集·戒殺子文》說,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女,生輒投水盆中殺之。”福建一帶殺溺幼嬰的風俗最盛。朱松在福建為官,“聞閩人不喜多子,以殺為常……雖有法而不能勝。”陳淵《默堂先生文集·策問》也說:“不舉子之習,惟閩中為甚。”王得臣《麈史·風俗》謂,在一般情況下,“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即溺之,謂之洗兒。”據《道山清話》載,宋神宗、哲宗時的宰執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屬福建),“初生時,父母欲不舉,已納水盆中,為人敕止。”《宋會要輯稿·刑法二》載,江南東路(今江蘇、安徽、江西一帶),“東南數州之地……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宣、歙(今安徽)為基,江寧(今南京)次之,饒、信(今江西)又次之。”即使兩浙路(今上海浙圌江一帶)的社會經濟比宋朝其他地區發達,但是在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下,兩浙路的一些地方殺嬰棄嬰之風也很嚴重,“衢、嚴(今浙江建德)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眾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舉。”

  宋朝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殺嬰兒的現象與風俗已相當普遍。“不舉子”之風嚴重敗壞了社會的倫理道德,當時一些士大夫曾加以嚴厲斥責,“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宋史·範如圭傳》),要求政府嚴刑禁止。官府確也採取多種措施,企圖加以制止。但不舉子風俗並不見好轉,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還愈演愈烈。  
  宋朝官府不但承繼了以往各朝的苛捐雜稅,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斂民新法,其中,重複徵收丁賦(人頭稅)成為廣大民眾的沉重負擔。兩稅法,人頭稅已經被攤到夏秋兩稅裡了。宋朝使用的兩稅法,本身已經含有人頭稅,但是,宋朝卻又額外加徵丁賦(人頭稅),
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談到,福建“泉州、漳州、興化軍,人戶每年輸納身丁米七鬥五升”。《淳熙三山志》卷十載,三山地區(今福州)“鹹平初,夏稅及身丁錢總二萬九千七百有餘,大中祥符四年,詔放身丁錢,獨夏稅七千六十九貫有奇”。身丁錢高達夏稅的三倍之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說,南宋初期,荊湖南路(今湖南一帶)“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鬥者”。朱熹《朱子語類》中也說到,兩浙地區“丁錢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見宋代的各色人頭稅花樣百出,沉重不堪。蔡襄接著說:“南方地狹人貧,終年傭作,僅能了得身丁,其間不能輸納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舉。”范成大也說:“處州(今浙江麗水)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宋會要輯稿·食貨》也載:“湖州丁絹最重,至生子不舉。”趙善燎《自警篇·濟人》雲:“浙民歲輸身丁錢絹,民生子即棄之,稍長即殺之。”江南東路的太平州(今安徽當塗),“民生子必納添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生生四諦》)。

宋朝統治者殘酷的人頭稅壓榨,是民眾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統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這一風俗,一方面又以超強剝削法推動這一風俗,連皇帝都承認,“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二)。

所謂宋朝是封建社會百姓生活最好的時代,實乃後世無良文人為宋朝塗脂抹粉,宋朝百姓相對其他朝代實際上生活更加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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