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百姓幸福吗?其实从一件事就可以看出

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描绘了北宋时期都城东京(今河南开封)的状况,主要是汴京以及汴河两岸的自然风光和繁荣景象。

宋朝百姓幸福吗?其实从一件事就可以看出

《清明上河图》

看了这张图,很多人都觉得生活在宋朝的百姓比其他朝代要幸福,其实这完全是错误的认识。

在城市之外,百姓的生活并没有图里所描绘的那么美好。

从一件残酷的事情上就可以看出,宋朝的百姓相比其他朝代,其实并不幸福。

杀婴习俗、广泛的杀婴现象不是开始于其他朝代,而是开始于宋朝。
极端严重压榨百姓导致出现杀婴习俗、广泛的杀婴现象,不是开始于其他朝代,而是开始于宋朝。
宋朝,不仅宋朝的战乱阶段老百姓生活悲惨,而且宋朝的和平阶段老百姓生活也很悲惨,被宋朝的严重压榨逼的出现杀婴习俗。
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导致宋朝出现广泛的杀婴现象,出现杀婴习俗。“不举子”即生子不育现象(杀婴现象),古代社会一般发生在极少数极端贫困的家庭之中,或发生在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的民不聊生时期。但是,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导致:宋朝时期里即使其中没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的阶段、宋朝仍然出现广泛的“不举子”、杀婴现象,并演变成一种社会习俗——杀婴习俗。(而宋朝的战乱阶段就更惨了。这里先说宋朝的和平阶段。)


  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一首》中说:荆湖北路(今湖北一带),“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东坡被贬黄州(今湖北黄冈县),见“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东坡志林》)。朱熹父亲朱松《韦斋集·戒杀子文》说,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福建一带杀溺幼婴的风俗最盛。朱松在福建为官,“闻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陈渊《默堂先生文集·策问》也说:“不举子之习,惟闽中为甚。”王得臣《麈史·风俗》谓,在一般情况下,“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据《道山清话》载,宋神宗、哲宗时的宰执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属福建),“初生时,父母欲不举,已纳水盆中,为人敕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江南东路(今江苏、安徽、江西一带),“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今安徽)为基,江宁(今南京)次之,饶、信(今江西)又次之。”即使两浙路(今上海浙圌江一带)的社会经济比宋朝其他地区发达,但是在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下,两浙路的一些地方杀婴弃婴之风也很严重,“衢、严(今浙江建德)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

  宋朝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杀婴儿的现象与风俗已相当普遍。“不举子”之风严重败坏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当时一些士大夫曾加以严厉斥责,“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宋史·范如圭传》),要求政府严刑禁止。官府确也采取多种措施,企图加以制止。但不举子风俗并不见好转,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还愈演愈烈。  
  宋朝官府不但承继了以往各朝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敛民新法,其中,重复征收丁赋(人头税)成为广大民众的沉重负担。两税法,人头税已经被摊到夏秋两税里了。宋朝使用的两税法,本身已经含有人头税,但是,宋朝却又额外加征丁赋(人头税),
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谈到,福建“泉州、漳州、兴化军,人户每年输纳身丁米七斗五升”。《淳熙三山志》卷十载,三山地区(今福州)“咸平初,夏税及身丁钱总二万九千七百有余,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钱,独夏税七千六十九贯有奇”。身丁钱高达夏税的三倍之多。《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说,南宋初期,荆湖南路(今湖南一带)“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朱熹《朱子语类》中也说到,两浙地区“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见宋代的各色人头税花样百出,沉重不堪。蔡襄接着说:“南方地狭人贫,终年佣作,仅能了得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举。”范成大也说:“处州(今浙江丽水)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宋会要辑稿·食货》也载:“湖州丁绢最重,至生子不举。”赵善燎《自警篇·济人》云:“浙民岁输身丁钱绢,民生子即弃之,稍长即杀之。”江南东路的太平州(今安徽当涂),“民生子必纳添丁钱,岁额百万,民贫无以输官,故生子皆溺死”(《生生四谛》)。

宋朝统治者残酷的人头税压榨,是民众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统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这一风俗,一方面又以超强剥削法推动这一风俗,连皇帝都承认,“民为身丁钱,至生子不举”(《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二)。

所谓宋朝是封建社会百姓生活最好的时代,实乃后世无良文人为宋朝涂脂抹粉,宋朝百姓相对其他朝代实际上生活更加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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