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首份《调取证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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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旬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行动,及时组织全员干警集中学习该《意见》,并于近日发出首份《调取证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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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第二办案组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案卷中缺乏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精准确定刑罚,有效避免退回补充侦查的繁复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该院于4月8日向侦查机关发出首份《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证据并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移送检察院。4月14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旬阳县人民检察院,确保诉讼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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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意见》,在办案工作中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条件,严格审查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必要性,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地位,全面提高办案质效,有效提高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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