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隨著國內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

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有序推進

復工復產如火如荼

司法服務必“如影隨形”

大興法院“京法巡迴講堂進企業”活動

走進鋒創科技園區

為企業送去“量身定製”的

“復產復工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4月15日上午,大興法院 “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的勞動用工注意事項及風險防範” 新聞發佈會在鋒創科技園區召開,一百餘家企業代表和7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分別以“現場參會+遠程視頻”的方式參會,發佈會在@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平臺在線直播。

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大興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單祖果主持發佈會。他表示: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也對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興法院在企業園區召開新聞發佈會,旨在助力企業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同步有序推進,促進企業經營效益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平衡與共贏。

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前沿陣地”、踐行北京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的“排頭兵”。大興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尹鳳雲表示,該院一直十分關注開發區的經濟社會發展,關注開發區企業的司法需求。疫情防控期間,大興法院更加註重提高審判質效,更加註重提倡文明善意,更加註重加強宣傳引導,多措並舉,努力為企業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更加全面的司法保障。

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據鋒創科技園董事長張寒燕介紹,該園區是電子商務、互聯網+ 人工智能特色產業園,已入駐400餘家多個行業的優秀企業。張寒燕表示,大興法院在企業復工復產之際,將勞動用工法律知識送進園區,送到創業者的辦公桌上,為廣大創業者提供了有力支持,是一項創新、為民之舉。

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大興法院開發區法庭副庭長毛希彤作主題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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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復產勞動用工

注意事項與風險防範

關於安全防護及工作具體安排

(一)對正常到崗出勤員工,堅持安全防護與統籌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並重

安全防護:在必要限度內瞭解勞動者的出行信息和健康信息,並對勞動者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對工作人員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提供諸如口罩等防護用品;做好工作場所、食堂、宿舍等區域的通風、清潔與消毒工作,避免員工聚餐和集體活動,並做好員工日常體溫監測;通過微信、OA系統等多種方式,積極加強對勞動者的防疫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勞動者做好個人安全防護工作。

統籌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應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安排孕期女職工從事符合條件的工作崗位,允許哺乳期女職工自行選擇集中使用哺乳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企業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

(二)對非正常到崗出勤的員工,考慮靈活使用工作方式與工作時間相結合

遠程辦公。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綜合調劑使用休息日。即採取先休後補班(正常支付工資待遇,待復工後,採取每週工作六天的出勤方式補齊)或者先上班後補休(暫不支付加班費,事後視具體情況,對不能補休的支付200%的加班費)的方式。但每週保證員工至少休息一日,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後,可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輪休,以儘可能的平衡產能恢復、員工復工、持續經營之間的關係。

特別提示:勞動者在綜合計算週期之內的某一工作日內或工作周內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不受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規定的限制,只需滿足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的實際總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總時間的條件即可,如果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時間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按加班計算,需要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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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的調整

(一)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證明生產經營情況已經發生變化,調崗屬於合理範疇,應支持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作崗位或約定不明的,用人單位可合理地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同時,應注重尊重勞動者對調崗問題的知情權和表達權,杜絕簡單粗暴的直接發調崗通知的方式。

特別提示:如果用人單位需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在作出該約定的同時,儘可能約定明確的調崗條件、調崗範圍,以及相應的待遇處理標準。否則,有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二)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工作崗位

按照規定,只有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包括“工作崗位”在內的勞動合同內容。以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僅發生一般變化時,用人單位無權據此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變更約定的工作崗位。

發生重大變化,但沒有達到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亦無權據此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變更約定的工作崗位。

發生重大變化,且已足以導致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秉持“誠實”、“公平”的原則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調整工作崗位。

因組織架構調整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在雙方不能就此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儘量不要適用上述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面臨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風險。

(三)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與表達權。要充分告知勞動者工作地點調整的事由,並聽取勞動者的意見,考慮勞動者的正當利益訴求。

儘可能減輕調整工作地點對勞動者的不利影響。

對於調整工作地點對勞動者產生較大不利影響的,用人單位應採取增開通勤班車、調整上下班時間、發放交通補貼、提供員工宿舍等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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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用工管理暨勞動紀律執行尺度

(一)教育告知先行,不搞不教而誅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使勞動者在準確認知、理解有關規定的情況下,規範、有序的開展工作,避免因認識和理解偏差而產生違反勞動紀律問題。

(二)堅持人性考慮,寬容對待輕微違紀行為

建議用人單位對有輕微違紀行為的勞動者儘可能採用柔性的,批評教育的手段,少用或不用處罰剛性的,處罰手段。

(三)堅守紀律底線,依法懲治嚴重違紀行為

對於在工作過程中出現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甚至違法犯罪行為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選擇堅守紀律底線,依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有關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並非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些缺工企業與尚未復工的企業之間進行用工餘缺調劑,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資源配置效率的新型用工方式。“共享用工”不改變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原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權益,並督促借調企業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原用人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借出員工。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進行違法勞務派遣,或誘導勞動者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以規避用工責任。

(一)“共享用工”的適用範圍

“共享用工”的時間範圍是:“疫情期間”;目的範圍是:“開展復工復產工作”。如果疫情過後無進一步的法律規定或意見出臺,建議及時調整上述用工模式,恢復原常態用工模式。

(二)“共享用工”的性質

“共享用工”模式屬於用人單位與其合作單位之間對員工進行的借調,不改變勞動者與出借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亦不具有勞務派遣的性質,“共享用工”企業之間可通過簽訂民事協議而非勞務派遣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對勞動者適用“共享用工”模式,屬於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出借員工單位與借調員工單位之間的借調關係。簽訂三方協議,並在其中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事項;借調單位對勞動者的用工管理、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的安排、勞動保護和休息權保障、違反勞動紀律的處理方式及流程等事項;以及出借員工單位與借調員工單位之間就上述用工模式下可能出現的其他風險及責任負擔事宜,以儘可能的防範所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其他。出借員工單位與借調員工單位,要結合自身情況,審慎評估人才流失、商業秘密洩露等可能存在的風險之後,合理確定借調員工的崗位、數量及範圍。

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關於復工復產用工舉措的實施程序

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的復工復產過程中所採取的應對舉措涉及勞動者權益或其他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務必重視民主協商程序。在疫情防控期間,可採取線上協商、遠程協商等無接觸溝通的形式履行上述民主協商程序,民主協商程序可在確保“提出方案—徵求意見—討論協商”等環節完整的情況下予以適當簡化。同時應做好證據固定、收集和留存,如採用線上方式履行民主協商程序的,在提出方案環節,要注重保留向勞動者或有關代表送達方案的證據(如電子郵件、OA系統、微信等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並留檔備查;在徵求意見和討論協商階段,要注重保留勞動者或其代表所反饋的意見,如為視頻會議,最好錄音錄像或由勞動者或勞動者代表就有關文本或記錄進行線上簽名,如為前述提及的電子證據,亦應按前述所述相應方式固定、留存相應證據。

企業提問和代表評議

100餘家企業通過遠程會議的方式“雲參與”了本次發佈會,會前,“復工復產過程中的勞動用工注意事項及風險防範手冊”已經發到每一位參會企業代表的手中。會後,各位企業紛紛拋出法律問題,與法官熱情互動。

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7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受邀在線觀看本次新聞發佈會並進行了“雲監督”,代表們的意見和建議我們都有認真記錄哦!你們的監督和建議,就是我們改進的動力和指引!

區法院為企業送上“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包”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院院長李懷亭,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副局長石雨,鋒創科技園總經理袁錦慧受邀出席了新聞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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