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否和解?這兩類刑事案件可以和解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可以刑事和解的兩類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能否和解?這兩類刑事案件可以和解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一、什麼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和解的後果未必就是不起訴,有可能是從輕減輕刑事責任。

二、那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雙方當事人要進行和解,需要確定是否屬於以下案件:

1、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

2、除瀆職犯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

三、如何進行刑事和解

其次,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有以下方式:

1、雙方當事人提出和解

雙方當事人為避免訴累,可以自發提出和解。不過,自訴案件允許和解,公訴案件還是要接受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故意傷害罪,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後,被告人犯的罪較重的仍然要負擔刑事責任。

2、雙方當事人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

為給被告人爭取寬大處理,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提出和解,跟被害人達成一致即可。

3、司法機關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

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司法機關就會告知對方可以進行和解。

四、刑事案件和解需由公安和司法機關確定能否和解

刑事案件和解,不是由雙方進行私了,必須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根據案情、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雙方意願綜合確定。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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