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環先生
說實話讓社區管理也還不是要收取物業費,正常的工作人員還得招聘,該公攤的公攤,該業主自己出錢的出錢,社區的工作也很多,不可能為了小區那些繁瑣的事情來耽擱其他工作,小區的事情太多了,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大部分都是要消耗大量時間的,甚至要放棄休息加班完成,有很多人都說取消物業,那麼,說這些話的人,可以跟物業工作者,互換一下位置,來看看物業的工作,但是也不能,不承認有些物業服務,確實有缺陷,但不能因為個別服務有缺陷,就排斥這個物業服務行業,就好比路上經常可以看到交通事故,按照這些人的想法,是不是要排斥交通工具了。每個東西,事物都有一些負面的事,但不能因為一些問題,就排斥這些,所以物業和業主還是可以友好的相處的,互相理解,雙方多換位思考。
五年小青春
非常願意與四環老兄共同探討。
先明確一下,這裡的“社區”,指的是社區居委會,不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街道辦是政府的派出機構,是行政部門。
按照現有的國家層面的相關法規來看,居委會直接管理小區,沒有法律依據。
最為接近的一條法規是,住建部《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八條
即: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委會或者業委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委會產生之前,可由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委會的職責。
也就是說,社區居委會在上述特殊情況下,也只是代為履行業委會的職責而已。
而目前各地存在的由居委會直接代管的小區多是那些老舊小區,規模小、戶數少,基本沒有相關配套設施設備場地房屋等,物業公司因為無利可圖不願介入,居委會代管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不得已而為之。
個人感覺,社區居委會直接管理小區,有下列弊端或者說是困難:
一、收費無名。
居委會只是個群眾自治組織,以什麼依據向小區業主收取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費用呢?無法可依。
物業公司收費是依據其與業主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且經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這個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
而居委會收費,屬於師出無名,在某些地區,即便居委會只是收取5元/月的衛生費,老百姓都可以拒繳,因為你拿不出任何收費的依據。
二、管理錯位。
理論上講,任何一個商品房小區,其自治管理權限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即便是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管理,這也是業主自治權的體現。
那麼居委會管理小區,這屬於什麼?居委會不是企業組織,也不是所謂的“其他管理人”角色;
業主大會不可能通過決議,把小區管理權交給居委會來承擔。
若居委會直接介入小區管理,那是對《物權法》賦予小區業主公共管理權的干涉。
三、力不從心。
居委會工作人員工資來源於財政,小區的管理則是按照企業化市場化運行。這兩者是矛盾的,
一方面,管好管壞都一個樣,憑什麼去盡心盡力?由此就又回到了福利分房時代的行政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住宅小區的管理畢竟比較專業,而社區的工作千頭萬緒,沒有那個精力也沒有那麼些專業的人員來投入到小區的管理。
目前來看,在許多地區推行的所謂“職業經理人”管理模式是比較可行的。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不去說了。
海風116067626
不可能交由社區管理,社區是政府的最基層單位,物業管理是服務性質,是要收費的,是要有盈虧的,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等多部門下發過通知,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軍隊,武警,以及公檢法司等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搞生產經營活動。
張桂林76
愛誰誰吧 重複疊加機構 我無奈收費我交 我是低保戶隨便折騰
由阝亻牛
利國利民好建議。以下圖是福州荷花新村小區在鑫九洲物業管理下場景的。
正直傳承中華文化美德
規模30o戶集中小區特別是高層小區物業工作,絕對!不能交社區或街道辦事處管理因為這兩機構無能力解決,排水丶電力丶電梯丶二次給水、小區道路丶小區綠化`門衛丶梯間衛生這些日常工作,總之不管交誰管,交費買服務這是不可抗拒的,也是業主應盡的責任!
九智用戶164809192984
社區是幹什麼的?
他鄉憶無名
只要是管理都願意
用戶4737978058737
取締物業,改為社區管理。
手機用戶寶駿
異想天開!無論交給誰管物業費都少不了!想不交費享受服務絕對不可能!想讓社區管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