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土增清算會計處理不調整,白交上百萬稅款,如何會計處理

地產公司土增清算會計處理不調整,白交上百萬稅款,如何會計處理

一年以來幫助N個納稅人解決了疑惑,其中不乏少交幾十萬,上百萬稅款的案例,你們提供案情,我來分析解剖,他山之石最終攻玉,讓這個號更加有底蘊。

應納稅額與銷項稅額是兩碼事,某案例我的剖析

網上見一文:甲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發的A項目是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取得項目銷售收入(含增值稅)88.8億元。假設增值稅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和拆遷補償費用為27.75億元,房地產開發成本15億元,甲企業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不考慮其他情況,則:

(1)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88.8-(88.8-27.75)÷(1+11%)×11%=88.8-6.05=82.75(億元)。


學習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營改增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營改增後轉讓房地產取得的不含增值稅收入

這裡有必要分析研判一下何為應納稅額,何為銷項稅額,

財稅〔2016〕36號: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如文中: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88.8-(88.8-27.75)÷(1+11%)×11%=88.8-6.05=82.75(億元)。此(88.8-27.75)÷(1+11%)為銷售額也,此(88.8-27.75)÷(1+11%)×11%=6.05為銷項稅額也。

我們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來演繹一下: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借開發成本-土地使用權27.75,貸, 銀行存款27.75

借銀行存款88.8,貸主營業務收入8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8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2.75,貸主營業務成本2.75(此時開發成本轉為開發產品且已銷售轉入主營業務成本,)

那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所講的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稅收入顯然就是88.8-6.05=82.75億元,


我覺得既然收入僅是不含銷項稅額,房地產企業此種行為又系差額徵稅(可以減去土地成本),但卻是全額開票,由於稅款屬於資產負債類科目,收入去掉稅款為82.75億,即 88.8-會計上的銷項稅額8.8+抵減銷項稅額2.75(為清算收入)-27.75(為土地成本)=55億,而會計上則是(88.8億收入-銷項稅額8.8)-(成本27.75-抵減銷項稅額2.75)=55億,所以土增清算時確實需要對會計科目進行調整。


地產公司會計如果不這麼處理,雖然增值額一樣,但是將少掉土地開發成本20%的加計,從而給土增稅清算帶來一筆不小的損失,

不好好學習,能行嗎?



地產公司土增清算會計處理不調整,白交上百萬稅款,如何會計處理

有任何財稅問題,歡迎大家關注久思財稅找思思互動交流答疑。

  由於本號無法鑑別所有轉載圖片或文字的知識版權,如著作權人發現本號轉載了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請及時通知我們,本號將及時處理。 凡未註明久思財稅原創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號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