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學習筆記——看看公務員局過去的樣子


新《公務員法》學習筆記——看看公務員局過去的樣子


新修訂《公務員法》第十二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公務員管理機構,建國以來伴隨著黨和國家的機構改革不斷髮展變化。小公彙總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看——

1949年:政務院人事局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直屬政務院的人事局,協助中央組織部管理政府機關幹部。

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設立人事處,分別主管本系統的幹部。

內務部則設立人事司,主管地方政府幹部。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0年11月,撤銷了政務院、內務部、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的人事機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負責綜合管理全國政府機關的幹部。

各部委、各人民團體以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相繼建立了人事管理機構。

1951年,東北、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區設立人事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人事廳(局)、專署,縣設立人事科。

1954年:國務院人事局

1954年12月,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組織法》,撤銷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了國務院人事局。主要負責辦理國務院任免幹部的手續;辦理國家機關幹部的調配及統計事項;辦理國家機關(不包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及福利補助事項;辦理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行政編制事宜。

六大行政區及其人事部門也相繼撤銷。

1959年: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

1959年7月,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精簡機構”決定》,撤銷了國務院人事局,在內務部設立了政府機關人事局。負責辦理除編制工作以外原國務院人事局管理的各項業務工作。

此後,省、市、縣的人事部門,併入當地民政部門。


1978年: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

1978年3月,重建民政部,設立了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系統的幹部人事工作。

在此前後,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級政府的人事部門,也陸續恢復。

1980年:國家人事局

1980年7月14日,國務院決定將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國務院軍轉辦合併,成立了國家人事局。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系統的人事工作。

1982年:勞動人事部

1982年5月,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編委、國家科技幹部局(1984年劃歸國家科委),合併成立勞動人事部。負責綜合管理勞動、工資、人事工作。

1988年:人事部

1988年3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勞動人事部,勞動與人事分離,組建人事部。

人事部下設公務員管理司。主要職能有: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綜合管理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有利於人才成長、選拔和合理使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協調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和職能調整,機構管理等工作,等。設立6個處室——綜合處、考試錄用處、考核獎勵處、職位與任免處、培訓處和申訴控告處。


2008年:人社部管理國家公務員局

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原人事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進行了整合。成立國家公務員局,由人社部管理。內設5個機構:綜合司、職位管理司、考試錄用司、考核獎勵司、培訓與監督司。

人社部設立人事司,承擔人社部和國家公務員局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2018年:中央組織部掛國家公務員局牌子

2018年3月,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公務員局併入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對外保留國家公務員局牌子。中央組織部內設機構中包括了公務員一、二、三局。

中央組織部在公務員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有:統一管理公務員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培訓和工資福利等事務,研究擬訂公務員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公務員隊伍建設和績效管理,負責國家公務員管理國際交流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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