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女子搶注商標引訴訟判無效,反懟:地址公開等於洩露隱私求賠償

奇女子搶注商標引訴訟判無效,反懟:地址公開等於洩露隱私求賠償

鑑於知識產權的複雜性與專業性,給包括UP主在內的廣大企業主的建議是,處理商標事宜務必找尋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


有一位女士,她的商標因為搶注被依法予以無效宣告。

她不去法院起訴,反而天天打電話過來要求賠償,聲稱要麼給錢安撫她的精神損失,要麼恢復她的商標為註冊狀態。

任如何普法,她自巋然不動——

奇女子搶注商標引訴訟判無效,反懟:地址公開等於洩露隱私求賠償

這等奇女子,法律解釋與程序闡述固然無用,不過她獨出機杼的邏輯,引起了筆者注意。


82年《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申請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至01年《商標法》,將申請主體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延用至今。當前,以自然人身份提出商標註冊申請除身份證複印件外還應附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等複印件。

但自然人成為商標申請主體之初的操作並非如此,僅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即可——這導致大量個人註冊屯積商標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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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為簡捷高效服務不想簡與便導致搶注炒賣氾濫,嚴重偏離立法本意,破壞經濟與知識產權雙重秩序。《商標法》對自然人註冊商標的前提限定與其他主體一致,應在合法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系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取得商標專用權需要的。故2007年商標局開始要求自然人提供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文件,僅憑身份證可申請商標的日子一去不返。

申請人是自然人時,註冊商標人的名義可以是該自然人姓名(與提供身份證一致),也可以是個體字號(與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一致)。註冊商標人的地址要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上所列地址一致,但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有此破例,顯然是考慮到自然人經營事業的流動性及個體工商戶相對公司法人脆弱多變,綜合為微小經濟體提供便利暨後續商標文件的實際送達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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喋喋係為鋪陳,為何奇女子的說辭會引起注意?

因為假如一個自然人在申請商標時,將姓名作為註冊商標人名義,將家庭住址作為註冊商標人地址(通訊地址),確實涉及隱私問題(本文無意於探討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之界分,且社會公眾對此二者往往混為一談,故順諸之意稱為隱私,萬望勿責)。商標公告與商標信息公開均會將上述信息公之於眾。

先看公告。申請商標通過審查需先發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發註冊證併發註冊公告。初步審定公告含有內容為:註冊商標號、申請日期、標樣、申請人、地址、代理機構(如有)、商品/服務、異議期限。初步審定公告是我國《商標法》設置的必要程序,其意義在於“將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向社會公佈, 允許公眾對通過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吸收公眾的知識和意見作為審查的參考, 接受公眾對審查活動的監督, 從而使商標審查和註冊更公正、公平、合理”[i]。

再看商標信息公開。

商標局官網上有商標查詢欄目,下鏈近似查詢、綜合查詢、狀態查詢、公告查詢四個功能點。不論使用哪個功能點查詢,最終均可獲取目標商標詳情,包括標樣、申請/註冊號、商品/服務、國際分類及類似群、申請日期、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代理機構(如有)、各公告期號及時間(如有)、商標流程狀態。商標信息公開的意義在於,我國是商標註冊制度,秉承申請/註冊在先原則,將商標信息公開有助於後來者有效選擇,免予新申請因與在先商標衝突被駁回。同時,註冊人享有商標獨佔權、禁用權、許可使用權等,要想保障上述權利,必須使大眾知曉註冊商標的具體信息,才能有所避讓或依跡尋求許可等。

最後,因商標主要功能為識別商品來源,其穩定性至關重要,所以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標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而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之規定,註冊人的名義地址亦應屬於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改變的事項。實踐中,註冊人的名義地址變更、註冊商標的轉讓經商標局允准後亦會隨發商標註冊人/申請人名義及地址變更公告、商標轉讓/移轉公告,曉諭公眾。是以商標信息公開還有利於權利人履行法定義務,規範使用商標,保證註冊商標的穩定性從而最終使消費者受益。


姓名、住址,是個人隱私無疑,未經公民許可,公開上述信息當然違法。但自然人選擇將姓名和住址作為註冊商標人名義地址進行商標申請時,就選擇了有限讓渡與此相關的權利。無巧不成書,最近有UP主反映,申請商標後個人姓名住址暴露,或是黑粉或是競爭對手,一直寄疑似恐嚇信件及快遞可疑物品給自己,導致其及家人精神高度緊張,生活狀態大受影響。去年知名UP主敬漢卿揭竿起反映商標流氓公司搶注訛詐,一方面引起全社會關注,另一方面,也震醒了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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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主們不管有無生產經營需要,一窩蜂地湧來申請商標。他們大概沒有想到,小小一枚商標,不申請會被惡人搶注要脅,申請後若暴露個人信息會被黑粉騷擾威脅,此時飄過的彈幕詞是“我太難了”。

商標是有形的標記著企業或個人的無形資產,對其權能、行使等給予或限制均由法律規定而成。註冊申請書中的每一個選項有其設定意義,申請人不能隨意填寫不做利益取捨,過陣子又哭唧唧表示無法承擔由此而來的法律後果。


鑑於知識產權的複雜性與專業性,給包括UP主在內的廣大企業主的建議是,處理商標事宜務必找尋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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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UP主相比,奇女子作為搶注者還振振有辭似乎有些可笑,但現實中不乏正當權利人和她想法相似。如有人投訴,自從申請商標後天天有不同的代理機構打電話給他,進而懷疑內部人員洩露信息。

通常,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經書審符合要求後,一週左右可在中國商標網查到該商標流程;

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發出後,約半個月左右可在中國商標網查到該商標具體信息。


因為商標註冊號由阿拉伯數字組成有客觀規律可循,市場上存在代理機構查詢獲得商標信息繼而電話聯繫推銷業務。

投訴人反駁說,即使商標信息公開可查,但當時填寫的是代理人電話,卻有人直接打他手機。但這恰恰說明投訴不成立,內部檔案沒有錄入投訴人的手機號碼,若有工作人員聯繫補正等事宜,都要撥打其委託代理人的電話。我請投訴人百度搜索自己公司名稱(商標申請人名義),眾多搜索結果顯示投訴人的法人身份,公司地址與座機、他本人的手機號碼、他名下的其他公司信息等,應有盡有,甚至還能看到他的照片。

投訴人吃了一驚!

有什麼好吃驚的呢?

隨著國家範圍內信息信用等的逐步全面公開,網絡社會里,企業信息是最容易獲得的。

代理機構無非是先通過中國商標網查商標,然後通過信用網等查企業,最後再搜索引擎查一遍,獲得企業負責人的聯繫方式後主動打電話推銷商標代理業務。

投訴人慌張要求刪除網上他的電話照片等隱私信息,但這不在我們的權限範圍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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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個人隱私,看上去似乎風馬牛不相及。

通過本文所舉,其實有所關聯。很難想像UP主因為申請商標洩露隱私被人恐嚇騷擾的生活,同情又愛莫能助。不同申請主體重視商標也要保護好隱私,毋有類似事情再發生。

[i]《工商行政管理》,2000-10-1,執法卡片:商標初步審定公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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