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女子抢注商标引诉讼判无效,反怼:地址公开等于泄露隐私求赔偿

奇女子抢注商标引诉讼判无效,反怼:地址公开等于泄露隐私求赔偿

鉴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给包括UP主在内的广大企业主的建议是,处理商标事宜务必找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


有一位女士,她的商标因为抢注被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她不去法院起诉,反而天天打电话过来要求赔偿,声称要么给钱安抚她的精神损失,要么恢复她的商标为注册状态。

任如何普法,她自岿然不动——

奇女子抢注商标引诉讼判无效,反怼:地址公开等于泄露隐私求赔偿

这等奇女子,法律解释与程序阐述固然无用,不过她独出机杼的逻辑,引起了笔者注意。


82年《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至01年《商标法》,将申请主体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延用至今。当前,以自然人身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除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附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等复印件。

但自然人成为商标申请主体之初的操作并非如此,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这导致大量个人注册屯积商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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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简捷高效服务不想简与便导致抢注炒卖泛滥,严重偏离立法本意,破坏经济与知识产权双重秩序。《商标法》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的前提限定与其他主体一致,应在合法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系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的。故2007年商标局开始要求自然人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文件,仅凭身份证可申请商标的日子一去不返。

申请人是自然人时,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可以是该自然人姓名(与提供身份证一致),也可以是个体字号(与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致)。注册商标人的地址要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一致,但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有此破例,显然是考虑到自然人经营事业的流动性及个体工商户相对公司法人脆弱多变,综合为微小经济体提供便利暨后续商标文件的实际送达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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喋喋系为铺陈,为何奇女子的说辞会引起注意?

因为假如一个自然人在申请商标时,将姓名作为注册商标人名义,将家庭住址作为注册商标人地址(通讯地址),确实涉及隐私问题(本文无意于探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之界分,且社会公众对此二者往往混为一谈,故顺诸之意称为隐私,万望勿责)。商标公告与商标信息公开均会将上述信息公之于众。

先看公告。申请商标通过审查需先发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发注册证并发注册公告。初步审定公告含有内容为:注册商标号、申请日期、标样、申请人、地址、代理机构(如有)、商品/服务、异议期限。初步审定公告是我国《商标法》设置的必要程序,其意义在于“将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允许公众对通过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吸收公众的知识和意见作为审查的参考, 接受公众对审查活动的监督, 从而使商标审查和注册更公正、公平、合理”[i]。

再看商标信息公开。

商标局官网上有商标查询栏目,下链近似查询、综合查询、状态查询、公告查询四个功能点。不论使用哪个功能点查询,最终均可获取目标商标详情,包括标样、申请/注册号、商品/服务、国际分类及类似群、申请日期、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代理机构(如有)、各公告期号及时间(如有)、商标流程状态。商标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我国是商标注册制度,秉承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将商标信息公开有助于后来者有效选择,免予新申请因与在先商标冲突被驳回。同时,注册人享有商标独占权、禁用权、许可使用权等,要想保障上述权利,必须使大众知晓注册商标的具体信息,才能有所避让或依迹寻求许可等。

最后,因商标主要功能为识别商品来源,其稳定性至关重要,所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标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之规定,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亦应属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的事项。实践中,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变更、注册商标的转让经商标局允准后亦会随发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商标转让/移转公告,晓谕公众。是以商标信息公开还有利于权利人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使用商标,保证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从而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姓名、住址,是个人隐私无疑,未经公民许可,公开上述信息当然违法。但自然人选择将姓名和住址作为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进行商标申请时,就选择了有限让渡与此相关的权利。无巧不成书,最近有UP主反映,申请商标后个人姓名住址暴露,或是黑粉或是竞争对手,一直寄疑似恐吓信件及快递可疑物品给自己,导致其及家人精神高度紧张,生活状态大受影响。去年知名UP主敬汉卿揭竿起反映商标流氓公司抢注讹诈,一方面引起全社会关注,另一方面,也震醒了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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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主们不管有无生产经营需要,一窝蜂地涌来申请商标。他们大概没有想到,小小一枚商标,不申请会被恶人抢注要胁,申请后若暴露个人信息会被黑粉骚扰威胁,此时飘过的弹幕词是“我太难了”。

商标是有形的标记着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资产,对其权能、行使等给予或限制均由法律规定而成。注册申请书中的每一个选项有其设定意义,申请人不能随意填写不做利益取舍,过阵子又哭唧唧表示无法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后果。


鉴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给包括UP主在内的广大企业主的建议是,处理商标事宜务必找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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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UP主相比,奇女子作为抢注者还振振有辞似乎有些可笑,但现实中不乏正当权利人和她想法相似。如有人投诉,自从申请商标后天天有不同的代理机构打电话给他,进而怀疑内部人员泄露信息。

通常,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经书审符合要求后,一周左右可在中国商标网查到该商标流程;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出后,约半个月左右可在中国商标网查到该商标具体信息。


因为商标注册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有客观规律可循,市场上存在代理机构查询获得商标信息继而电话联系推销业务。

投诉人反驳说,即使商标信息公开可查,但当时填写的是代理人电话,却有人直接打他手机。但这恰恰说明投诉不成立,内部档案没有录入投诉人的手机号码,若有工作人员联系补正等事宜,都要拨打其委托代理人的电话。我请投诉人百度搜索自己公司名称(商标申请人名义),众多搜索结果显示投诉人的法人身份,公司地址与座机、他本人的手机号码、他名下的其他公司信息等,应有尽有,甚至还能看到他的照片。

投诉人吃了一惊!

有什么好吃惊的呢?

随着国家范围内信息信用等的逐步全面公开,网络社会里,企业信息是最容易获得的。

代理机构无非是先通过中国商标网查商标,然后通过信用网等查企业,最后再搜索引擎查一遍,获得企业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后主动打电话推销商标代理业务。

投诉人慌张要求删除网上他的电话照片等隐私信息,但这不在我们的权限范围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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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个人隐私,看上去似乎风马牛不相及。

通过本文所举,其实有所关联。很难想像UP主因为申请商标泄露隐私被人恐吓骚扰的生活,同情又爱莫能助。不同申请主体重视商标也要保护好隐私,毋有类似事情再发生。

[i]《工商行政管理》,2000-10-1,执法卡片: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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