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發聲:9歲男童被毆身亡,“精神病”不能成為免責的藉口

11月5日,湖南省長沙市的9歲男童羅某在匯城上築小區內被犯罪嫌疑人馮某華連續擊打10餘分鐘後致死。在這個過程中,路人和物業保安竟無一人上前制止,這樣的新聞著實讓人心寒。在網友們聲討路人和物業的冷血的同時,兇手馮某華的信息也逐步被公佈在大眾面前。

律師發聲:9歲男童被毆身亡,“精神病”不能成為免責的藉口

9歲男童被毆致死

兇手馮某華,河南省滑縣人,現年30歲,(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最初確診年齡為19歲,據稱,當時他常常出現幻覺,耳邊有“知了叫”。2010年曾在河南省精神病醫院治療四個月。2018年下半年搬至長沙另一小區居住。2019年春節後,因病情穩定,其父母停了其長期服食的精神病藥。而馮某華有精神病史的事實在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的通報中也予以證實。11月9日,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如是通報:馮某華有精神病史,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河南省精神病醫院治療。

律師發聲:9歲男童被毆身亡,“精神病”不能成為免責的藉口

隨著馮某華精神病史的公佈,網友們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了“精神病人犯罪該不該擔責”和“精神病人犯罪,監護人是否該擔責”?這兩個問題上。

一、作為本案的兇手,同時具有精神病史的馮某華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在刑法上,精神狀態對責任能力的影響,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很清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要理解這個規定,我們先來了解下責任能力的概念。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也就是本案中馮某華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刑法不是直接規定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而是消極規定無責任能力與限定責任能力。意思就是在具體個案中,不需要證明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而是當行為人沒有責任能力時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要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馮某華能夠被證明其在實施殺人行為時不具備責任能力,那麼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馮某華即使是具有精神病史,其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就一定是不具備責任能力嗎?

(一)首先,具有精神病史並不等同於完全無責任能力。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不是看過往是否具有精神病史,精神病史只是用來說明其目前現階段可能存在著責任能力完全或部分不具備的情形,當然也有可能現在就是一個刑法上正常人的狀態。精神病患者的責任能力需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判斷時,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缺一不可。既要由精神病學專家給出鑑定意見,還要由司法工作人員根據行為人的行為作出判斷。即使是被醫學專家判斷出患有精神疾病,但根據其行為,司法工作人員判斷出其對辨認和控制能力沒有影響的也應當和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患有精神病也可能是限制責任能力者。行為人並沒有因為患有精神病而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只是部分能力降低,因此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但還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患有精神病還可能是部分責任能力者。即其可能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辨認、控制能力,而對其他行為不具備或降低了辨認、控制能力。但這並不影響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追責,因此,在此種情形下,也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如果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就要看其在實施該犯罪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通俗地講,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具有辨認、控制能力,在行為終了時即結果發生時才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在行為開始時具有辨認、控制能力,在行為過程中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繼續其行為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就已經喪失了辨認、控制能力的,則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本案中的馮某華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是有其過往的精神病史決定的,而是要根據其犯罪行為實施時候的具體精神狀態具體分析。當然,本人作為律師,只是提供了分析方法,至於在具體辦案過程中的偵查、認定還需要司法機關專業的工作才能給出最終結果。

二 本案馮某華的監護人也就是其父母是否應該被刑事追責?

看待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光靠著我們身上的正義感而隨便下結論,畢竟“罪刑法定”,任何機關和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關於這個問題,刑法上有“不作為犯罪”的概念。本案馮某華的父母對其具有監管責任,在其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導致馮某華致人死亡結果出現的,其就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單從本案來看,還是很難做到這點的。因為不作為犯要求:(1)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2)具有作為可能性;(3)作為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4)不作為與作為之間具有等價性。而本案馮某華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父母並不在場也不知情也沒有直接促成該行為,因此也就很難追究其父母的刑事責任。但是其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害方可以向其父母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發聲:9歲男童被毆身亡,“精神病”不能成為免責的藉口

不同的學說和不同的觀點都可能帶來法律上不一樣的結果,上述也僅僅是本律師的個人觀點。也正是因為“不同的學說和不同的觀點都可能帶來法律上不一樣的結果”才更加體現出律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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