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发声:9岁男童被殴身亡,“精神病”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

11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的9岁男童罗某在汇城上筑小区内被犯罪嫌疑人冯某华连续击打10余分钟后致死。在这个过程中,路人和物业保安竟无一人上前制止,这样的新闻着实让人心寒。在网友们声讨路人和物业的冷血的同时,凶手冯某华的信息也逐步被公布在大众面前。

律师发声:9岁男童被殴身亡,“精神病”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

9岁男童被殴致死

凶手冯某华,河南省滑县人,现年30岁,(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最初确诊年龄为19岁,据称,当时他常常出现幻觉,耳边有“知了叫”。2010年曾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四个月。2018年下半年搬至长沙另一小区居住。2019年春节后,因病情稳定,其父母停了其长期服食的精神病药。而冯某华有精神病史的事实在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的通报中也予以证实。11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如是通报:冯某华有精神病史,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

律师发声:9岁男童被殴身亡,“精神病”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

随着冯某华精神病史的公布,网友们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了“精神病人犯罪该不该担责”和“精神病人犯罪,监护人是否该担责”?这两个问题上。

一、作为本案的凶手,同时具有精神病史的冯某华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法上,精神状态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很清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要理解这个规定,我们先来了解下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也就是本案中冯某华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刑法不是直接规定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而是消极规定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意思就是在具体个案中,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而是当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时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要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华能够被证明其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不具备责任能力,那么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冯某华即使是具有精神病史,其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就一定是不具备责任能力吗?

(一)首先,具有精神病史并不等同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不是看过往是否具有精神病史,精神病史只是用来说明其目前现阶段可能存在着责任能力完全或部分不具备的情形,当然也有可能现在就是一个刑法上正常人的状态。精神病患者的责任能力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缺一不可。既要由精神病学专家给出鉴定意见,还要由司法工作人员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判断。即使是被医学专家判断出患有精神疾病,但根据其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出其对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影响的也应当和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患有精神病也可能是限制责任能力者。行为人并没有因为患有精神病而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只是部分能力降低,因此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还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患有精神病还可能是部分责任能力者。即其可能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而对其他行为不具备或降低了辨认、控制能力。但这并不影响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追责,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如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就要看其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通俗地讲,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行为终了时即结果发生时才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开始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行为过程中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继续其行为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就已经丧失了辨认、控制能力的,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冯某华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是有其过往的精神病史决定的,而是要根据其犯罪行为实施时候的具体精神状态具体分析。当然,本人作为律师,只是提供了分析方法,至于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侦查、认定还需要司法机关专业的工作才能给出最终结果。

二 本案冯某华的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是否应该被刑事追责?

看待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光靠着我们身上的正义感而随便下结论,毕竟“罪刑法定”,任何机关和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关于这个问题,刑法上有“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本案冯某华的父母对其具有监管责任,在其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冯某华致人死亡结果出现的,其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单从本案来看,还是很难做到这点的。因为不作为犯要求:(1)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2)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4)不作为与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而本案冯某华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父母并不在场也不知情也没有直接促成该行为,因此也就很难追究其父母的刑事责任。但是其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方可以向其父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发声:9岁男童被殴身亡,“精神病”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

不同的学说和不同的观点都可能带来法律上不一样的结果,上述也仅仅是本律师的个人观点。也正是因为“不同的学说和不同的观点都可能带来法律上不一样的结果”才更加体现出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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