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关于《中国银行诉本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讯,长城影视(002071)(002071)4月22日发布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诉本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被告是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长城影视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18年1月1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公司签订《授权业务总协议》,同日,中行浙江省分行分别与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赵锐勇和陈志美、赵非凡和杨逸沙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中行浙江省分行与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2018年10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公司签订《授信业务总协议补充协议》,同时长城集团与中行浙江省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2018年2月9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公司依据《授信业务总协议》签订了单项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行浙江省分行向公司提供借款8000万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150元,罚息1256956.67元,复利3149.71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人民币81560256.38元。2、判令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质押的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编号:04281226000513398936)中载明的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票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对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债务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已委托律师进行上诉。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合理安排资金,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降低对运营资金的消耗等方式提升公司偿债能力,尽早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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