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知多少?

中國已經進入了人口老齡化時代 !

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不要孩子,沒有孩子的晚年少了很多負擔,也多了不少煩惱,沒人養老就是個大問題。不過,辦法總比困難多,籤個遺贈扶養協議,用自己生後的財產,換生前晚年有人養老的安逸生活。

遺贈扶養協議雖好,但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多,我們就從一個案件糾紛中,瞭解一下遺贈扶養協議。

遺產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知多少?

遺產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知多少?

胡某1(男)和高某(女)是一對無兒無女的夫妻,為了有人養老,二人便抱養了一個女兒胡某2,1996年,胡某2與張某結婚。經過長時間的共同生活,女婿張某因為性格好、為人孝順,深受兩位老人的喜愛。

遺產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知多少?

2009年,張某與胡某2因感情不和,由法院調解離婚。同年,胡某2因為與養父胡某1爭吵,兩位老人與胡某2解除了收養關係。

一年後,張某與魏某再婚。再婚後的張某、魏某與胡某1、高某達成《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張某和魏某作為扶養人,扶養兩位老人直至去世,並負責兩位老人的喪葬事宜;胡某1和高某作為遺贈人,他們去世後的房產和其他財產歸張某和魏某所有。

2017年,高某去世。張某和魏某準備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的》的內容取得高某的遺產時,卻發現高某早在2010年就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房屋賣給了之前收養後解除收養關係的女兒胡某2。並且,該協議在2014年,由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確認有效。

張某和魏某認為老兩口說好了百年之後把房子留給他倆的,賣給胡某2肯定是故意的,二人難平心中怒火,便以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上述民事調解書。期間,也因為此事,胡某1與張某、魏某夫妻鬧僵,張、魏夫妻二人搬離了胡某1的家,胡某1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之前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張、魏二人卻提出繼續履行協議。

那麼問題來了。

● 張、魏二人可以請求撤銷上述民事調解書嗎?

● 胡某1可以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嗎?

● 張某、魏某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嗎?

● 如若《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張、魏二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扶養義務可以要求補償嗎?

遺產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知多少?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原則上,遺贈人(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出賣、交換、贈與。

不過,張某、魏某取得相應房產的前提有兩個:一、高某、胡某1死亡的事實發生;二、張某、魏某履行了協議約定義務。

也就是說,在這兩個條件均滿足之前,涉案的房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屬於高某和胡某1。在相關權利未轉移之前,只要高某在世,就可與他人簽訂合同另行作出處分。高違反協議處分房產,但不影響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

因此,張某和魏某要求撤銷確認房屋買賣協議有效的民事調解書的主張不會被支持。

遺產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知多少?

本案中的遺贈扶養協議屬於身份關係的協議。根據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的設立初衷和基本精神,該制度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老年人度過幸福安詳的晚年,如這一目的無法實現,應當准許遺贈人即本案中的胡某1請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本案中,胡某1與張某、魏某因為矛盾分開居住,直至對簿公堂,表明雙方關係已經惡化,如果按照張某、魏某二人的要求,強求雙方繼續履行該協議,也達不到胡某1安度晚年的目的,所以張某和魏某要求繼續履行的要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遺產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知多少?

如果本案中的遺贈扶養協議按照胡某1的要求被解除,張某與魏某已經履行了部分的扶養義務,例如給老人贍養費、與老人共同生活照顧老人,且對該協議的解除並無過錯,張某、魏某可以請求胡某1給與相應的補償。

遺產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知多少?


律師提醒您


扶養協議看似是“各取所需”,但卻需要遺贈人和扶養人雙方用互相之前的感情和信任來維繫,否則對簿公堂往往是兩敗俱傷。

本文章為張亞敏律師原創,歡迎轉發、交流、學習,煩請註明出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