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爺救起落水兒童,反被孩子母親要求道歉,好人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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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爺救起落水兒童,反被孩子母親要求道歉,好人難做!

好事可以做,但是難的是怎麼做這個好事

最近,在頭條號上看到一個短視頻,看的真是感慨世界之大真是什麼都有,感慨之餘又是一陣的氣憤,這是什麼三觀?什麼母親?這目擊者又是什麼目的?

該視頻,是由四川電視臺播出的一個節目暢所欲言的,其中一章《好心沒好報 老人救起落水孩子反被孩子母親責備》。事情是這個樣子的,在四川省某市,具體哪個地方節目裡沒出現, 2018年某天早晨,60歲趙大爺湖邊鍛鍊,遇到孩子落水, 當即下水就出孩子, 但其事後拍照併發到微博上的行為卻被人指責為出名而救人。孩子母親要求大爺道歉,還有一個路人甲女子,也要求大爺道歉。大爺被他們說的是委屈萬分,好心救人,沒有感謝的言語,反而遭到了這種待遇,叫我們大家以後還怎麼敢救人?大爺的事後拍照的照片,是其兒子發的,目的就是害怕有不良的後果,發微博就是為了證明其救人的全過程,並無不妥。但是被有心的路人甲女子遇見,說:"大爺就是想出名,才救人"。大爺解釋說:"沒有想出名,你們才想想出名,我這麼大年紀了出名幹嘛!"說完該女子是一臉的鄙視之情,典型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這個事情大家看看,是不是跟有些事情很相似,扶老人造成的"扶不起"。

大爺救起落水兒童,反被孩子母親要求道歉,好人難做!

看到視頻中的大爺,像是做好人的代表,做好事要考慮自身情況,又要保留救人的證據,救了人還不一定會有好的結果。至少我救了人,我動機不純?我的年紀多大了,跳水救人我自己的生命安全誰來保護?照個照片就說我動機不純?是的我動機不純,我害怕麻煩上身,這就是我拍照片的動機。救個人,家人不理解,說我會被人訛上,擔心我救人出現危險。被救了的人,也在說我要我道歉,那我真的只能道歉了,對不起,救起了你的孩子,我下次再也不會久了,對不起。

大爺救起落水兒童,反被孩子母親要求道歉,好人難做!

看到路人甲女子,真是臉大,捱打不用怕麼!真是代表廣大在危險之處沒有施救,還站在道德制高點指責別人的人。說什麼救人動機不純,想撈好處,把自己齷齪思想想法強加到,好人的頭上,怎麼?可以顯示你自己的偉大,那你怎麼不救人,你思想好怎麼站在旁邊無動於衷呢?你就是證明了你在這件事件裡,曾經來過,不要張口胡扯,我們的價值觀才不會被你誤導,當我出現危險的時候還希望有人救我呢!

大爺救起落水兒童,反被孩子母親要求道歉,好人難做!

被救孩子的母親,受傷者的家屬,你們是怎麼想的,自己的照顧不周全,讓身邊的人出現了危險,你得到了幫助,本應感謝救助人,可是你卻想到了利益,怎麼從這件事情上霍利,想別人救你們親屬的動機。就算動機不純,人是不是我給你就回來了,我不救你還會在這跟我說話麼?就好像律師接案子,開庭時漏掉一個關鍵問題,但是同事及時趕上讓事情完美解決,難道我該埋怨他,懷疑他。我該慶幸幸好來的及時,要不然當事人的案子就有可能是壞的結果。擬補了你們的過錯難道不是慶幸麼?還有好多新聞是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產生的悲劇還少麼?怎麼想的?

聽到過這麼一句話,約束人行為的有三個層面,第一層面是法律,法律告訴你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做了會受到懲罰。第二層面是道德,道德告訴你你能做什麼,你的底線在哪裡。第三個層面是信仰,你自己在堅持什麼,你自己的原則,自我約束。道德約束人們的範圍最大,也是最普遍的,而法律是約束行為範圍最小,最基本的。信仰存在人的心中,信仰顛覆,則人亦無處安身。希望善良的人不要被欺負,法律是保護善良之人的。

最後附上有關見義勇為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民法總則》第183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民法總則》第184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解讀:

此前因為做好事反而被誣陷的事不少見,這次《民法總則》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

譬如: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

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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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怎麼看待,救人者被要求道歉的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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