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的限額有規定嗎?

1、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適用稅前扣除嗎?

根據《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的規定,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也可執行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可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的限額有規定嗎?

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3、納稅人現租住的房屋到期,同月又租入新的住房,在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採集表-住房租金支出》時,租賃信息中“租賃期起”和“租賃期止”怎麼填寫?

此處應填寫納稅人住房租賃合同上註明的租賃起、止日期,具體到年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但是不同的住房租金信息的租賃起止不允許交叉,一個月同時租住兩處住房的,只能填寫一處。如果此前已經填報過住房租賃信息的,只能填寫新增租賃信息且必須晚於上次已填報的住房租賃期止所屬月份。

4、小規模納稅人已經享受資金賬簿印花稅減半的優惠,可以疊加享受根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的優惠政策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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