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限额有规定吗?

1、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适用税前扣除吗?

根据《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限额有规定吗?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3、纳税人现租住的房屋到期,同月又租入新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时,租赁信息中“租赁期起”和“租赁期止”怎么填写?

此处应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但是不同的住房租金信息的租赁起止不允许交叉,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4、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的优惠,可以叠加享受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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