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占拆迁补偿半月内数十次互相离结婚,构成诈骗罪么?

为多占拆迁补偿半月内数十次互相离结婚,构成诈骗罪么?

根据都市快报报道,浙江丽水莲都区一户人家半个月内频繁结婚离婚,半月内结婚、离婚达23次,而他们之间关系都是亲戚,小叔子和嫂子结婚离婚,又和嫂子的妹妹结婚离婚,甚至还和亲家母结婚又离婚。但结婚离婚手续都是合法的。

据该新闻报道,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已经报案,上述11人已被以诈骗罪刑事立案。

笔者以为,该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该罪必须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事实,而该案中,该11人只是钻了拆迁政策的空子,符合迁户到该地并获得拆迁补偿的政策要求。

虽然该案11人的行为有悖人伦,应当予以道德谴责,但在法律意义上,该11人之间的23次结婚离婚都是取得合法手续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从婚姻法上还是从该地拆迁政策上,夫妻关系的认定也应该是以结婚登记为准,而不是以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为准。该11人并没有捏造不存在的事实,也没有将真实情况予以隐瞒,不具有该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该种多争取拆迁补偿款的做法实际上与在拆迁前临时搭建违章建筑以获得更多补偿是类似的,对于那种临时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只要是符合拆迁补偿政策,就应当予以补偿,如不符合政策,就应该不予补偿,同理,本案中也应该如此操作。

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是该地拆迁政策存在漏洞,被该户人家钻了空子,但法贵有恒,刑法要坚持罪刑法定,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就不该定罪,政府出台的拆迁政策也该说话算话,有了漏洞就通过法定程序修补漏洞,而不是因被钻了空子就恼羞成怒,抡起刑罚大棒,来惩戒钻空子的人。

况且这种有悖人伦的做法,是否能引起更多的人效尤呢?有无刑罚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对此笔者也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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