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未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能否停止施工? 樹人律師案例詳解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能否停止施工? 樹人律師案例詳解


實務總結

1.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後,可以暫停施工,同時就暫停施工期間產生的損失可以向發包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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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律師提示:在實務操作中,承包人如遇發包人未支付進度款擬實施停工時,應當中注意以下問題:


(1)承包人與發包人簽署施工合同時,應適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共同制定、下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注意不要自行對示範文本的合同內容進行刪減。


承包人應與發包人就工程進度款支付的週期,付款申請單的編制、提交,進度款審核和支付等事項,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約定。


(2)施工過程中,如遇發包人未按約支付進度款情形,承包人實施停工時,應當先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通知發包人限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收到通知後 28 天內仍未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應分別向發包人、監理人提交書面停工通知。

前述書面通知,可以郵寄方式向發包人、監理人送達,也可親自交予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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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送達或現場親自送達的,均應當妥善保存郵寄單據,或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書面簽收文件

。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拒絕簽收的,承包人應以視頻方式記錄送達過程,並妥善保存視頻資料


(3)承包人暫停施工期間,如有損失產生,則應留存損失的證據材料,否則訴訟時損失的索賠主張將難以被法院支持。


另外,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還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否則擴大部分的損失,承包人無法向發包人索賠,只能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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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檢索

案件名稱:雲南中潤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昆明貴山天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9 )雲民終 179 號

裁判日期:2019 年 04 月 28 日


案情簡介

2013 年 8 月 2 日,昆明貴山天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山天陽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雲南中潤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潤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貴山天陽公司將“雲潤天陽一標段”的 1 號地下車庫、1、6、7、8、9 幢的土建、裝飾裝修工程、門窗工程、防水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及室外總圖道路管網工程等,建築面積約 66000 ㎡,不含高壓及變電所安裝工程、煤氣安裝工程、自來水庭院管網工程(表前)及變頻加壓泵房安裝工程、電梯安裝及消防工程發包給中潤公司。開工日期未明確約定,合同約定總工期為 548 天,合同價款為118800000 元。


合同專用條款對於工程款支付方式約定:承包人在施工至 ±0 後,按照工程進度的 70% 每月付款。若發包人未能及時付款,承包人不得停工,須保證工程進度繼續施工,發包人必須在 3 個月內補清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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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潤公司因貴山天陽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訴至法院,要求貴山天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支付停工損失 231 萬元等。


貴山天陽公司提出反訴,要求中潤公司向貴山天陽公司賠償因拖延工期造成的損失 500 萬元。


二審爭議焦點

二審爭議焦點:涉案工程工期延誤的責任在哪一方,違約責任如何確定,雙方當事人分別主張對方應當承擔的相應損失能否成立。


貴山天陽公司辯稱:貴山天陽公司與中潤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 26 條( 1 )以及《工程建設合作協議書》第四條 1、5 項均約定,“若發包人未能及時付款,承包人不得停工,須保證工程繼續至竣工”。中潤公司違反前述約定,擅自停工,造成工期延誤,中潤公司應就拖延工期導致的貴山天陽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潤公司辯稱:停工的原因系貴山天陽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中潤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在貴山天陽公司應付未付工程款時向其發出了請求支付工程款的通知。無果後,中潤公司又向貴山天陽公司發出《停工通知書》及停工損失費用清單,在此過程中,雙方多次協商工程款支付及復工的相關事宜,最終達成了書面協議,貴山天陽公司根據其統籌安排後才通知中潤公司復工。停工的期間為 2015 年 3 月 26 日,復工的日期為 2016 年 3 月 5 日,雙方對此不持任何異議。故停工期間產生的損失應由貴山天陽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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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及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多份《協議書》可以證實承包人中潤公司於 2015 年 3 月 26 日停工,於 2016 年 3 月 5 日復工,停工原因系發包人貴山天陽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中潤公司有權停止施工,貴山天陽公司認為中潤公司無權停工且停工原因為中潤公司擅自停工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據此主張中潤公司承擔延誤工期損失500萬元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涉案工程停工系貴山天陽公司單方違約行為所導致,而客觀上確實因此導致中潤公司實際產生了停工損失,貴山天陽公司應向中潤公司承擔相應損失。但因中潤公司針對停工損失提交的證據均為其單方證據,在貴山天陽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不能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故本院酌情認定貴山天陽公司應向中潤公司承擔的停工損失為 100 萬元。一審法院按照中潤公司提交的單方證據認定停工損失為 2310428.30 元,存在不當之處,本院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貴山天陽公司應向中潤公司支付停工損失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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