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驚豔到驚悚,楊麗萍的律師讓我很著急

以下內容沒有圖,儘量言簡意賅。

舞蹈家楊麗萍最近打了個版權官司,告一家雲南菜館侵犯著作權,索賠一百萬。

從網上的信息看,起因是雲南菜館使用了傣族舞蹈的剪影,一方堅持剪影屬於楊麗萍的創作,另一方則認為這個剪影來自傳統舞蹈的經典動作,屬於公共版權。

這官司居然會打起來,楊麗萍是個藝術家,她不懂也就算了,律師也不懂就奇怪了。

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基本原則之一,我很好奇一個剪影動作,如何舉證它屬於某人,別人也能做呀,憑什麼說那是你,你是覺得世上沒有第二個身材窈窕骨骼清奇的舞者了嗎?

菜館的舉證就簡單多了,要證明那個剪影不是楊麗萍,只要找個有舞蹈功底,身材合適的人,擺出這個造型,百分之百吻合剪影即可,如果覺得臉打得不夠爽,還可以找個男的來擺,殺人誅心。

這擺明了會打成笑話的官司,律師是怎麼忽悠楊麗萍去幹這事的?

關於著作權保護,其實是個雙刃劍,保護不夠和過度保護都會極大傷害一個社會的創作力。

法官在考慮這類案件時,除了依據基本的法律條款,一般也會推導性思維,也就是如果我這麼判,會將社會導向何處?

那麼,如果楊麗萍贏了官司,好的,孔雀舞這東西,別人也不要想跳了,這對社會的創造力是有利呢,還是有害呢?

一個很多人都可以做出來的肢體動作,成了某人的專屬,莫不是我以後隨便擺個造型,就吃版權官司了?那恐怕大家連街也別上了,因為很多拉風的走路方式,也是從古惑仔電影裡學來的。

反過來,如果判雲南菜館贏,會不會造成藝術形象被隨意地惡意地肆無忌憚地侵犯,抹去你的臉,你的創造就不屬於你,打擊藝術家的創造力呢。

版權保護的任務是保護獨創性,開放公共性,這並不矛盾,只是很難把握獨創性和公共性的標準,這要求法官對法律和藝術都相當理解,考驗的是綜合評判能力。

無論如何,一個案子怎麼判,吃虧的是楊麗萍本人,這是上了律師的當,沒有好好分析得失。你輸了,打臉,你贏了,動的是公共資源的蛋糕,侵犯的是每一個人。

我真替她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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