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 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 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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