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性侵养女,是时候考虑一下引进“化学阉割”了

  2016年初开始,刚满14岁的李星星遭养父鲍某性侵,近3年间多次被养父性侵,多次自杀未遂。在性犯罪中,针对未成年少女性质最为恶劣,这会对孩子造成无法弥补的终身伤害。虽然鲍某处心积虑的避开14岁这个红线,但性质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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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我只想说:魔鬼在世间,惩罚还足惧。我们是否应该考虑更有效的手段来针对这类人渣,例如“化学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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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就是抑制人体内雄激素的产生。 韩国是第一个制定“化学阉割”立法的亚洲国家。 韩国阉割的强奸犯使用了一种名为leupriline的药物,一种注射后能抑制睾酮生成的“抗雄激素”。它抑制了人的性冲动或直接导致不举。许多犯人在实施进行“化学阉割”之后,体内的雄激素会下降到大概相当于青春期以前。像捷克等国家过去一直对强奸犯实施“物理阉割”,被认为过于残忍,而“化学阉割”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做法,同时也更加为社会所接受。

  “化学阉割”也可以说是一种荷尔蒙疗法,不“阉割”实实在在的器官,目的是欲望降低、性幻想变少、从性行为中感受到的快感减退,不会发展造成永久绝育的后果。因此,在韩国并没有用“阉割”二字,而是用“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而代替。

“化学阉割”的惩戒对象

  “化学阉割”针对的对象限于重犯、累犯。 例如,韩国第一个被“化学阉割”的强奸犯、45岁的朴某,这真的是个坏到家的人。曾先后4次因强暴13岁以下的女童而入狱,并曾在自己出狱后仅两个月又再次进行犯罪,前后服刑将近20年。从监狱释放之前,。为防止再次罪行,他必须接受监狱前的“化学阉割”。据韩国法律去年通过,那些针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强奸犯,都可能在释放器两个月被“化学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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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英国、丹麦、德国、瑞士、瑞典等国家都有“化学阉割”的立法,针对的对象是性侵儿童的惯犯。加利福尼亚州就这样规定: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2次以上性侵害的惯犯,如果要申请假释,就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应该引进实施吗?

  我国当前主要针对儿童性犯罪最基本的保护管理措施都还远远不足。定罪量刑仍然在许多法律漏洞。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采取的零容忍对待“未成年少女”犯罪。而我国直到201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才刚刚通过,取消所谓令人发指的“嫖宿幼女罪”这种说法。

  在韩国“化学阉割”法案宣布的同时也颁布了另外一项预防措施。 关于累犯的信息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被强制公开,供人们检查和防范。更多国家针对儿童及其家长、学校来做工作。 比如,加强儿童的性教育,学会保护自己,也对父母进行性教育,使他们更好地保护儿童。事实上,在中国留守儿童的保护就应该格外加强。一些调查表明,他们是最性侵犯的群体之一。 现行法律和预防措施存在很多不足。

  热点事件可能会被人迅速遗忘,习水嫖宿幼女案和更远之前的红豆猥亵儿童案,也曾经是万众瞩目的案子,但现在还有谁能记得?尽管没有官方数字,中国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绝对不少,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过去三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近半数是在14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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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阉割”应该属于预防性犯罪的升级版。有人认为如果连基础都没做好,直接上升级版那属于空中楼阁,但我的态度是,针对此类恶性案件,我们就要多管齐下,基础预防措施要抓,“化学阉割”这类有效的手段也要积极引进,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孩子,保护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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