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法定代表人有6種法律風險,你承擔不起

你是否曾夢想擁有自己的公司,資產上億,員工上千?


你是否還夢想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卻不用幹事情就能輕鬆拿錢?


嘿!你還別說,真有這種,那就叫“掛名”法定代表人,只是這個風險大得讓你受不了!


真實案例


張某在擔任甲公司保安期間,結識了老闆王某,併成為了朋友,某天王某找到張某,說準備成立一家新公司,借張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張某不用參與任何公司經營,並給予張某每月1000元的報酬。(這等好事?不會是個坑吧?)


張某礙不下面子,遂答應王某的請求。此後張某登記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都由王某實際控制。


不久,丙銀行起訴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張某,要求乙公司對一年前的一筆100萬元金融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張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因張某曾簽署過連帶還款保證書,法院判決張某對該100萬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這,就真有點尷尬了!

拿著1000塊,承擔100萬的風險,這擱誰也受不了啊!


當“掛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風險呢?


一、民事責任風險


(1)因經營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根據《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行政及刑事責任風險


(1)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責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屬於法定責任,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法律規定的違法責任。


(2)其他常見刑事責任“掛名法人”普遍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若企業實際控制人利用企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掛名法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但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常見罪名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貸款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罪名。


三、其他責任


(1)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和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禁止高消費,不能坐飛機、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受限等。


(2)影響自創公司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 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注意:


“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風險”的承若或者約定是無效的!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的免責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 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明確 規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於約定的原則,故該免責約定並不能對抗法律規定,即對外無效。


說了這麼多風險,最後提醒一下諸位:當“掛名”法定代表人需謹慎謹慎再謹慎,分紅輪不到,擔責卻衝在前,這樣的法定代表人我們可不當!


說白了,90%讓你當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只是想讓你當背鍋俠!

“掛名”法定代表人有6種法律風險,你承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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