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典型案例“十連發”背後的檢察智慧與擔當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史無前例!”2月11日至4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每週一次的頻率,連續發佈十批次共計55個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十連發”凸顯“三個首次”——最高檢首次在部分案例未宣判前就作為典型案例對外發布,首次會同公安機關聯合發佈典型案例,首次分批次、按專題高頻發佈典型案例。

最高檢為何要高頻次發佈涉疫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是如何產生的?案例發佈後有哪些實際效果?對今後的司法工作和法治建設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帶著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最優選擇

新年伊始,新冠疫情突如其來。

疫情初期,多地密集發生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隱瞞病情和行程,造成疫情傳播並致多人隔離的事件。

辦案機關依據“兩高”2003年出臺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了一批案件。

但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發現,真正屬於惡性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毒、造成疫情擴散的是少數人,大多數人還是因為缺乏對病毒和防控要求的瞭解,或出於對隔離的恐懼,或出於對個人身體狀況的錯誤認知,並沒有十分嚴重的主觀惡性。

按照國家衛健委公告,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是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度引發社會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懲處究竟該“從重”還是“降格”的爭論。

這時,檢察機關該如何作為?

“事發突然,少有先例可循。但檢察機關作為刑事訴訟承上啟下的中間環節,必須積極主動引導、發揮主導作用。”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坦言。“這是個法理問題,有規則就要適用,罪與罰應當具有相當性,沒有可以適用的罪名而且屬於惡意傳播的,才能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簡單地都選擇‘從重’。要實事求是,直接故意傳染別人、傳播疫情的是極其個別的特例。”最高檢態度明確,對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適用條件的犯罪,必須堅持依法適用。

這也成為司法系統的共識。2月6日,“兩高兩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標準。

可如何將相關司法理念和精神準確及時傳達到一線每一名檢察人員,又怎樣及時、直觀地向社會公眾發出明確警示和提醒訊息呢?

最高檢黨組認為,發佈典型案例是最優選擇。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苗生明說,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可以給檢察辦案一線提供最直接、最鮮活、最有效的範例指導,解決司法辦案中的疑難問題,還可以形象、生動地對社會公眾起到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很快,2月11日,最高檢發佈首批涉疫典型案例。

到4月17日,最高檢已累計發佈十批次共計55個涉疫典型案例,涉及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助力復工復產等多個方面,幾乎涵蓋了依法防控疫情過程中檢察業務辦案的全部現實需求,成為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的“參考寶典”。

檢察擔當

縱觀這十批55個典型案例,大部分案件在發佈時並未宣判,有的甚至還處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這完全突破了人們對典型案例應當判決後“蓋棺論定”再發布的一般認知,也意味著,檢察機關要承擔更大的司法責任。

為什麼如此急迫?

“如果等判決生效再發布典型案例,很可能是兩三個月以後的事了,顯然滿足不了疫情期間維護社會秩序、預防違法犯罪的現實需要。所以案件只要進入檢察環節,我們反覆篩選研討認為符合發佈要求,就及時對外公佈,及時向社會傳遞信號,告訴公眾這種行為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最高檢一位院領導如是說,這是出於對依法防控疫情現實需要緊迫性的積極回應。

這種回應,也體現在每一批典型案例的主題和內容上。

第一批典型案例在案件類型選擇上突出了廣泛性,體現了場域廣、類型多、兼顧實體處置與程序適用等特點;第二批進一步聚焦打擊重點,同時兼顧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統一適用;第三批體現出專業化特點,5個案例中有3個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例,並在法律要旨中詳細闡述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界限……從前期突出打擊重點,強調“從嚴從快”,到中後期關注復工復產和社會關係修復、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社會矛盾,每一批典型案例的發佈均突出明確的打擊重點,聚焦解決檢察辦案實際需求,回應人民關切。

隨著打擊涉疫犯罪持續深入,最高檢梳理發現,詐騙類犯罪高發,截至第五批典型案例發佈前夕,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詐騙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批捕、起訴的人數均佔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4成左右,批捕件數佔比更是超過50%。

3月12日發佈的第五批5個典型案例,正是聚焦依法嚴懲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犯罪。

在此次發佈中,最高檢還總結出疫情期間詐騙犯罪的十種類型,例如虛假出售防疫物資、謊稱籌集善款、利用學生網絡課堂詐騙等,而後又針對十種類型向社會發布了十條預防詐騙建議,廣受歡迎。

在國內疫情防控形勢日益向好之際,境外輸入壓力卻持續加大,境外回國人員妨害傳染病防治刑事案件時有發生。

3月13日,最高檢、公安部、海關總署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提出要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為適應這一變化,最高檢聯合公安部發布第八批依法懲治涉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此前備受輿論關注的河南省郭某鵬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等3個案例入選。

“每週一批典型案例,每批迴應一個主題”,在過去兩個月中逐漸成為常態,彰顯了檢察機關在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底氣和擔當。

公正司法

每週一批“十連發”,每批迴應一個主題,如此快節奏、高標準,責任之大、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組長、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曾在一次內部會上透露,有時自己在夜裡思考這些案例常常會失眠睡不著。

“疫情期間我們的確十分忙,要發佈各種案例和規範性文件。其實目的就是兩條,第一是明確釋放一種信號、一種理念,特殊時期辦理案件不能拔高湊數;第二是要規範各級檢察機關執法的標準,堅決防止運動式執法。”孫謙說。

反覆打磨,精雕細琢。參與典型案例編選全程的苗生明感觸很深。他告訴記者,通常一批典型案例的確定發佈至少要經過案例收集、初步篩選、研究確定、文字修改和上報審批5個環節。“對於收集到的案例,我們會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辦理情況等因素進行初步篩選。每次大概要從各省(區、市)報送的50個到60個案例中選出15個左右,然後經過反覆討論、研究,再確定下來擬發佈的案例,由各省級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辦和承辦檢察官補充完善後,報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審定後發佈。”

按照這個數量統計,已經發布的十批55個典型案例,其實只佔到了所有上報案例的十分之一左右,篩選程序和標準之嚴,可見一斑。

在第八批典型案例的編選過程中,就發生過這樣的“緊急”一幕——

編選工作開始相對順利,但在擬發佈前夕,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劉濤發現,某省級檢察院報送的一起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中,對嫌疑人在入境時是否配合海關檢測並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的描述不清楚。

他緊急聯繫當地調閱了全部案卷,並就最新瞭解到的情況與海關總署、公安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溝通,各方一致認為該案涉嫌犯罪的事實與定罪標準可能存在出入,需要進一步偵查核實。

劉濤隨即將這一情況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當天領導小組辦公室就召開緊急會議進行討論後撤下該案,並指導承辦單位在後續辦案中注意把關。

“這十批涉疫典型案例,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劉濤向記者展示了最近發佈的第十批典型案例呈批件,封面已經被幾位院領導籤批修改得密密麻麻,文內小到標點格式,大到語句段落,幾位院領導都一一提出了修改意見。

其中一處修改讓記者印象深刻。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對第十批典型案例法律要旨的一處修改中做了大段批註:“‘化解矛盾、消弭對抗、修復損害、促進和諧’始終是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各級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循。既要堅持依法辦案,又做到法理情相統一,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達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刑罰目的,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進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這是檢察機關的辦案目的,更是疫情進入常態化防控後,為實現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而追求、體現的辦案要旨。”

價值所在

典型案例“十連發”,價值幾何?

基層檢察官最有發言權。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張道旗注意到,最近發佈的第十批典型案例,首次發佈了兩起涉疫行政檢察案件,這對指導基層疏通生產經營堵點,服務市場經營者復工復產意義重大。“典型案例在工作理念、辦案方式、監督效果方面,都給了我們更加明確和規範的指導。沁陽民營企業眾多,通過典型案例我們意識到,檢察機關在服務復工復產和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方面可以開展很多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更新理念、立足職能,主動投身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更好為社會提供檢察服務。”

“典型案例為辦理冷門案件指明瞭方向,比如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哄抬物價的非法經營犯罪等案件平時非常少見,大部分檢察人員沒有相關辦案經驗,如何準確認定犯罪成為難題。”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張婷發現,典型案例體現了依法防控的要求,並沒有“一刀切”的簡單操作。程序上雖然從快,但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標準絲毫沒有降低,對把握辦案尺度提供了很大幫助。

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吳曉明說:“最高檢發佈的幾起妨害傳染病防治典型案例,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給一線辦案人員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借鑑,能夠更加精準地把握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標準。”

典型案例“十連發”也獲得了法學專家、律師的積極評價。

“最高檢與有關部門出臺的司法解釋和最高檢發佈的相關典型案例有效激活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罪名的適用,既依法嚴懲有關犯罪,也為不分情況地一律從嚴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踩了‘剎車’。”“以每週一批的高頻次,連續發佈多批涉疫典型案例,充分體現疫情防控的階段性司法需求,既有力指導了辦案,也向社會公眾發出了明確的警示和提醒,在特殊時期穩定了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預期”……在不久前最高檢召開的專家學者談涉疫檢察工作座談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等專家學者評價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任麗華說,最高檢典型案例“十連發”為律師辦理涉疫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導和意見參考。“比如我在疫情期間承辦了一起民營企業申請執行監督案件。受典型案件啟發,我正在通過當地檢察機關與法院溝通,爭取能夠及時解除該公司的限制消費令,將其移除限制消費名單,早日復工復產。”

“檢察工作特別是最高檢的工作理念會影響改變整個司法理念。我們怎樣把這份責任擔起來,努力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作為司法規律遵循、全面依法治國的落實?還需要去總結、去發現、去推進。改變以往的習慣,難不難?是人民群眾的需要就不難!往往是人民群眾的需求推動著我們去因勢利導,把工作做到前面。”在主持召開專家學者談涉疫檢察工作座談會時,張軍一語道破典型案例“十連發”背後的價值所在。

涉疫典型案例“十连发”背后的检察智慧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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