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熱點難點問題

1、我公司員工工作時造成傷亡,與家屬達成的工傷死亡撫卹金賠償協議,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因此,該公司因公造成傷亡,支付給家屬的工傷撫卹金賠償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限額扣除。

2、某企業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企業同員工家屬簽訂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50萬元補償金,其中由社保部門按標準賠付47.2萬元,由企業支付賠償協議同社保賠付之間的差額2.8萬元,企業支付的補償金差額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在工傷保險賠付外,按照規定發放給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員工(或其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撫卹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可作為職工福利費在所得稅稅前限額扣除。

3、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體檢費用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稅前限額扣除。

4、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的職工醫療費用可以作為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對於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屬於職工福利費支出;已實行醫療統籌(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不屬於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

5、以發票形式報銷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屬於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對於職工以發票形式報銷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實質還是企業發放,因此可作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按照職工福利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6、我公司組織企業員工外出旅遊,發生的旅遊費支出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前列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目前企業發生的員工旅遊費支出,全國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不能稅前扣除,全額調增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因此,建議廣大企業發生該類支出時,要按照當地的執行口徑來執行,避免發生涉稅風險。

7、企業為職工發放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可能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如: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補貼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8、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報銷個人租房費支出,可憑出租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9、企業發生的喪葬補助費未取得發票能否作為福利費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等等。因此,企業發生的喪葬補助費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企業發生的喪葬補助費,不屬於經營性行為,不需要取得發票,憑企業的內部制度、支付款項憑據並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即可。

10、企業食堂實行內部核算,經費由財務部門從職工福利費中按期撥付,是否可做為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職工食堂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等。企業內設的職工食堂屬於企業的內部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屬於職工福利費的列支範圍,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稅前扣除憑證要符合2018年28號公告的相關規定。

11、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職工餐補,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職工餐補如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工資薪金相關規定的,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資薪金相關規定,但符合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的,可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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