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家外有家”,他提出離婚,雙方人工授精的孩子該歸誰?

案情回放


李先生與王女士結婚多年一直沒有生小孩,後經醫院診斷,李先生沒有生育能力,醫生建議兩人選擇人工授精技術生一個孩子。夫妻倆商量之後決定採用了這個先進的技術,成功生下了一個兒子。李先生以為從此以後就能和妻子孩子一起過上幸福美滿的三口之家的生活。

自打兒子出生後,李先生對妻子和兒子是百般疼愛悉心照拂,兒子也和李先生關係很好。但是王女士卻老是說自己工作很忙,很少照顧兒子,母子關係也很冷淡。在兒子15歲時,李先生髮現王女士“忙”的真正原因,原來她不是忙工作,而是還有另外一個“家”要忙。

李先生感到無比的傷心,向王女士提出離婚。雙方在兒子撫養權問題上產生了分歧,都要求取得兒子的撫養權。但兒子要求與父親一起生活,母親堅決不同意並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兒子歸自己撫養。那麼,法院應否支持王女士的訴求?

妻子“家外有家”,他提出離婚,雙方人工授精的孩子該歸誰?

以案釋法

隨著現代醫學技術的發展,採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由此帶來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中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據此可知,在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對子女有平等的撫養權,也都需要履行撫養的義務。


妻子“家外有家”,他提出離婚,雙方人工授精的孩子該歸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的規定,在李先生與王女士就兒子的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孩子已經十五歲的情況下,應徵求孩子的意見。在孩子明確表示願意隨父親生活時,孩子由李先生來撫養更為合適。而王女士,因為其另外有一個家,導致與兒子的關係冷淡,所以不適宜撫養這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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