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家外有家”,他提出离婚,双方人工授精的孩子该归谁?

案情回放


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小孩,后经医院诊断,李先生没有生育能力,医生建议两人选择人工授精技术生一个孩子。夫妻俩商量之后决定采用了这个先进的技术,成功生下了一个儿子。李先生以为从此以后就能和妻子孩子一起过上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的生活。

自打儿子出生后,李先生对妻子和儿子是百般疼爱悉心照拂,儿子也和李先生关系很好。但是王女士却老是说自己工作很忙,很少照顾儿子,母子关系也很冷淡。在儿子15岁时,李先生发现王女士“忙”的真正原因,原来她不是忙工作,而是还有另外一个“家”要忙。

李先生感到无比的伤心,向王女士提出离婚。双方在儿子抚养权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都要求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但儿子要求与父亲一起生活,母亲坚决不同意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归自己抚养。那么,法院应否支持王女士的诉求?

妻子“家外有家”,他提出离婚,双方人工授精的孩子该归谁?

以案释法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采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权,也都需要履行抚养的义务。


妻子“家外有家”,他提出离婚,双方人工授精的孩子该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在李先生与王女士就儿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孩子已经十五岁的情况下,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时,孩子由李先生来抚养更为合适。而王女士,因为其另外有一个家,导致与儿子的关系冷淡,所以不适宜抚养这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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