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法院拍卖及买受人私自换锁合法吗

疫情期间,法院拍卖及买受人私自换锁合法吗

本人于2017年8月3日购买长沙市万科魅力之城的37栋2904的房产一套,首付37万元,并于2017年8月10日缴纳契税、大修基金、办证费及其它费用近3万元。2017年8月23日,本人与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合同》,贷款84万元,用于购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1299号城际新苑37栋2904号房屋。2019年2月22日,长沙银行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归还全部借款并拍卖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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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事实认定中称,长沙银行举证显示,自借款发放后,被申请人只归还本金49000元,自2018年11月23日开始拖欠本息。仲裁裁决[2019]长仲裁字第260号很明确指出长沙银行对涉案房产只设立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其申请处分涉案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长沙银行只能主张原告还款,或者冻结原告名下银行账号、其它财产等。逾期不履行的按民诉法第253条执行。

2020年3月10本人自长沙银行调出回单显示:自2017年9月23至2018年12月21日,共批量还款金额是98817.22元,而不是银行举证的只还本金49000元。在2017年底交房至今又花费了近5万元对房子进行简单装修和布置。首付及税费及归还按揭在拍卖前共计花费55万元。

在2017年8月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时长沙银行已对本人已做过调查,购买该套房屋系本人首套房,家庭成员是本人及需要本人抚养的七岁孩子。且在2020年3月10向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期间没有购买或者转移其它房屋和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在申请执行时并未按当地谦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租金。按最高法规定只能查封、冻结、不能拍卖。不属于最高院可以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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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0日,本人在淘宝网上看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科魅力之城37栋2904的房子已于2月14日被拍卖成交。阿里拍卖记录中显示,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299号城际新苑37栋2904号(实勘为万科魅力之城)已于第一次拍卖成交。开福区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做出执行裁定,本人名下房产权利自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本人于3月9日领到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索要其它相关文书被告知自己可以到中国文书网上找。3月10日本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办法官以拍卖以结束,银行已出具担保声明为由不予受理。后面领剩余钱时又告诉本人必须保证没有第三人提异议才可以领到钱,按时腾房保证买受人顺利入住。我就不明白了,买受人早已经自行换锁入住了,还腾什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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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买受人趁春节又是疫情期间,而本人是外地人回老家过春节没人在家,私自换锁入住,且自行装修把本人的房子破坏的一塌糊涂。3月9号本人去开福区法院领到执行裁定书,在3月7号以被发现强行换锁入住。3月10日本人报警110,黎托派出所以买受人有法院裁定文书为由不予立案,要求到法院立案判决。3月10日发现买受人私自换锁之前,开福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日期明显错误,2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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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现在法律制度非常健全,不管是银行办理业务或者其它情况,身份证和本人名字必须相符是首要条件,事实婚姻没办理结婚证尚不得得到法律认可。所以长沙银行只能申请执行城际新苑或者让万科办理房子与产权证明一样的房产证明再申请拍卖万科魅力之城的房子。法律的严谨性不能只是银行要求客户,自己也必须遵守,不能双标。后面评估公司,拍卖公司的解释是受法院委托。异议中法院的解释是物业、评估、拍卖公司都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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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者权利证明,是以房产证变更日期为依据,或者以法院执行部门执行腾退为准。在此之前都属于非法入室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竟买须知也明确第13条明确指出,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时需变更登报注销手续或者注销他项权证。截止3月25日,因本人提异议银行和本人未达成一致意见银行没领到相应款项无法办理他项权证注销,因此买受人不可能取得房产证明。3月19号,本人以买受人违法换锁为由到争议房屋所在地雨花区法院立案起诉买受人,雨花区法院以执行裁定书是开福区法院下发为由让去开福区法院。3月24日本在湖南诉讼微法院立案,3月26日开福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审查不通过,并打来电话说是开福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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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近年来法拍房很火爆就是法拍房低于市场价20-30%以上。本人认为,疫情期间法院认真按时办公是推动司法建设的好现象,但这样造成了被执行人无法及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剥夺了被执行人应享有的权利,给被执行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执行人本就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偿还按揭款,这样更是雪上加霜。本人已经40多岁带着不到十岁的孩子,有了这样的事情以后购房的机会更是渺茫。

希望广大条友及法律工作者、执法工作者给予合理的建议,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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