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中院首次在市內 對一名罪犯完成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

4月22日,賀州中院首次在市內對一名罪犯完成暫予監外執行診斷。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黎某某因犯濫伐林木罪被賀州市平桂區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決生效後,執行機關以黎某某患有高血壓和繼發性肺結核為由暫緩收押。平桂區法院遂將有關資料移送賀州中院,請求對罪犯黎某某進行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醫學組織診斷。根據文件精神,相關的醫學診斷、檢查須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但在相關醫學診斷醫院名單的中,沒有賀州市轄區內醫院入圍。據此,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醫學診斷、查檢只能委託市外相關醫院進行。後經查,

2019年11月,賀州市人民醫院被評為三級甲等醫院,可對除精神病、艾滋病、職業病等需專業醫院進行檢查、診斷的病症外的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進行檢查、診斷。

為便於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過程中的溝通協調,加快診斷進程,減少申請人的舟車勞頓和檢查診斷過程中的安全風險,賀州中院將案件情況彙報自治區高院並經同意,由中院委託賀州市人民醫院對罪犯黎某某進行臨床診斷。同時,自治區高院指派南寧中院、柳州中院和玉林中院三名法醫組成法醫專家組參與本案的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今年1月9至10日,賀州市人民醫院按賀州中院委託,積極組織臨床醫學專家對黎某某進行了相關醫學檢查,法醫專家組到場全程參與。4月份,在收到賀州市人民醫院出具的《暫予監外執行臨床醫學診斷證明》和法醫專家組作出的組織診斷意見書後,賀州中院首次在市內進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得以圓滿完成。

贺州中院首次在市内 对一名罪犯完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贺州中院首次在市内 对一名罪犯完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2020【第173期】

審核:歐秉學、藍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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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中院首次在市内 对一名罪犯完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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