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白粿”天热不易坏,竟在生产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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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因与被告刘某星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作为莆田市法院受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已于2020年4月21日生效。

为了“白粿”天热不易坏,竟在生产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吧~

刘某星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为了其所生产的“白粿”天热不易坏,在其生产的“白粿”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硫酸氢钠类物质”,然后在市场上销售给他人;该期间刘某星共计生产该类白粿10900千克,货值金额3924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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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白粿作为一种主食,不允许添加任何非食品物质,包括涉案粉末的主含物亚硫酸氢钠。且该粉末不符合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硫酸氢钠的理化指标要求,存在不确定的危害。长期使用过量添加亚硫酸氢钠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包括引起硫胺素缺乏症,皮炎、过敏和哮喘等,对于过敏和哮喘史的敏感人群、老年人和儿童危害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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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刘某星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担当表示认可,但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该领域的生产、经营者应该承担高度的社会责任,对该领域的违法行为亦应当加大惩罚力度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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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刘某星已接受刑事处罚的事实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本院鉴于刘某星已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其勇于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态度以及刘某星自身家庭困难的情况,依法酌定刘某星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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