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從肺結核案例解讀,看誤診醫院是否擔責的法律認知

【摘要】患者因咳嗽、咳痰三次到被告醫院住院診治,被診斷為肺部感染給予抗炎治療。後外院診斷為肺結核,並醫治無效死亡。2019年10月31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對排除肺結核診斷欠規範、使用抗菌藥物欠規範、無指徵長療程使用激素及未盡到轉院義務等過錯。患者的死亡是多種原因導致的,還有其他嚴重肺部疾病共同所致。酌定被告承擔50%責任,賠償共計13337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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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從肺結核案例解讀,看誤診醫院是否擔責的法律認知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2017年11月2日,患者因病到被告處住院就診。半月後不見好轉,家屬要求轉院,被告承諾可以治療,至2017年12月29日,病情仍未好轉,遂要求出院。2018年1月7日,患者進入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肺結核、呼吸功能衰竭、慢性支氣管炎。2018年1月18日,患者轉入x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浸潤型肺結核、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合併肺部感染、Ⅱ型呼吸衰竭、肺性腦病,於2018年2月6日死亡。

2019年10月31日法院判決,被告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安葬費、交通費共計133377.50元。

二.律師點評

患者病程長,臨床症狀高度懷疑肺結核,被告只有2次痰找菌檢查,痰培養見口腔正常菌群生長後未複查;第二次住院只有一次痰找菌檢查結果,對肺結核的細菌學實驗檢查欠規範,存在過錯;在患者機體抵抗能力降低的基礎上,使用廣譜抗菌藥物過長,易導致機體菌群失衡及細菌耐藥,進而繼發真菌等二重感染,抗菌藥物使用欠規範;

被告由於技術條件限制,在患者感染控制不佳,病情反覆時,未盡到建議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長療程超生理劑量糖皮質激素使患者的炎症反應增強,細胞免疫、體液免疫功能減弱,浸入到體內的病菌不能得到控制時,在激素的作用下,原來已控制的感染可重新活動起來,常見者肺結核感染復發。

經鑑定,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對排除肺結核診斷欠規範、使用抗菌藥物欠規範、無指徵長療程使用激素及未盡到轉院義務等過錯,該過錯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建議醫療過錯參與度為同等原因力。司法鑑定中心繫具有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為原被告協商選定,且鑑定人員亦具備鑑定資質,鑑定程序合法,對該鑑定機構在組織聽證、聽取專家意見並查閱大量相關學術資料的基礎上出具的鑑定意見,對該鑑定意見予以採信。法院認定總損失為266755.00元,由雙方平均分擔損失,即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3337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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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難點解讀

當醫患糾紛出現之後,雙方當事人均要面對客觀的事實,正確的對待已有的矛盾,以積極的態度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解決。並非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凡是沒有醫治好的,醫方均要承擔責任,醫方是有條件地承擔責任。醫方是否違反診療規範,是否有過錯,過錯程度多大,需依照專業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意見作為裁判依據。

患者2017年4月26日第一次在被告醫院住院時被告未按醫療規程進行查痰。2.患者需氧兼性厭氧培養顯示其口腔分泌物明顯,被告未按要求為其補做或加強進一步的檢查。3.患者患有嚴重的“陳舊性肺結核”,每日午後未對其測體溫。4.患者患有“陳舊性肺結核”,入院後盜汗嚴重,未對其做相關抗結核檢查和相應對症治療,延誤了搶救時間。5.患者第一次入院23天,被告未對患者做任何檢查對症治療,延誤了搶救時間。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沒有關聯性,不應承擔責任。原告訴稱2017年12月29日之後,原告多次要求轉院治療,被告遲遲不讓患者轉診,治療期間病情未見好轉不屬實。原告訴稱因被告存在誤診、漏診致病情加重,最終導致死亡,與客觀診療情況不相符。患者最終身故並非被告方診療行為不當所致,是因為有其他重大疾病。

住院期間,病情未見好轉,患者及其家屬一再要求轉院治療,主治醫生給患者書面承諾材料“肺部感染屬於醫院能治癒的疾病,不能為你辦理轉診手續”,被告堅決不同意患者轉院,導致患者病情持續惡化,延誤最佳搶救時間,最終導致搶救無效死亡。

結核疾病屬於可控性疾病。從原告訴訟的事實與理由及幾家醫院醫療診療記錄中可以看出,患者並非簡單的肺結核疾病,同時患有其他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合並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甲狀腺功能減退症肺性腦病、低蛋白症)。患者的死亡是多因素造成的,包括還有其他嚴重肺部疾病共同所致,也包括家屬放棄搶救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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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結

被告方對患者是否有結核病按照相關診療規程進行了至少有三份痰標本的細菌學實驗檢查,符合肺結核診療規範。被告不存在被告誤診,被告方對原告訴稱的結核病進行了規範的診療,只是因為醫療條件有限,未能檢測出結核病菌。外院是通過纖支鏡檢查才確診患者的肺結核病。原告認為,由於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多個過錯導致病情加重死亡。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欠規範,存在一定的過錯,參考鑑定意見,需承擔50%的責任。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未能及時診治闌尾炎致穿孔伴腹膜炎,造成患者九級傷殘。2.醫療糾紛:高燒腹痛誤診為急性胃腸炎,致雙側輸卵管切除八級傷殘。3.醫療糾紛:參加臨床試驗因入組錯誤,且未行血壓監測致腦出血死亡。4.醫療糾紛:對胸痛未及時正確診斷,貽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治療時機。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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