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權最好還是交給家長而不是還給老師

懲戒權最好還是交給家長而不是還給老師,因為:

依我國目前關於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定義來看,所謂的把懲戒權還給老師只能是鏡中月水中花——試問誰能夠列舉出一兩個屬於“懲戒”但又不屬於“體罰或變相體罰”的具體操作方式來?列出來看看。

所以,最好還是把對學生違紀違規的懲戒權交給家長,交給老師則很有可能意味著禍害老師或學生某一方甚至雙方乃至多方,再說家長總是擔心萬一遇到素質差的老師會亂用懲戒權而幾面不討好。老師只需負責通知家長“你的孩子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約某時在某地違紀違規了,至於違紀違規的詳情你可在線調出學校監控查證,懇望你對照學校提供的《中小學生違紀違規懲戒實用手冊》對其及時予以懲戒。真心感謝你對老師、學校和社會的配合與支持”就足夠了。即使這樣,負責通知的老師仍然擔負著“通風報信”有可能被極少數拒絕糾錯的混混學生報復(威脅、罵或打)的風險。

懲戒權最好還是交給家長而不是還給老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