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按揭」、「抵押消費貸」、「抵押經營貸」不能混用?


為何「按揭」、「抵押消費貸」、「抵押經營貸」不能混用?

今日問題

問題:為何「按揭」、「抵押消費貸」、「抵押經營貸」不能混用?

學員:@Art 兩岸房說說 我有個問題:如果「按揭」、「抵押消費貸」、「抵押經營貸」這三種用法不可混用,那麼勢必這間公司只是個殼,沒有實際經營,只為轉讓股權而服務,那麼這間房產就不會是長期持有,而又無法申請抵押貸款,那麼佔用資金就會比較多。


這樣的話勢必會造成資金壓力,那麼需要持有多久可以出手?兩年還是五年?如果持有時間太短會不會造成淨利太低?

「持有型法人」可以放長or放短。如果想要申請抵押貸,就要思考如何創造租金。

但請注意,你「諮詢」抵押貸的時間點不能等到買房後,你一定要在買房子前就去找到銀行來諮詢,你必須在買房前就已經確定,有哪幾間銀行支行,在你的新公司創造多少租金?多少年後?營業額多少後?願意貸給你什麼條件的貸款。

目前這個時間點有個有趣的「貸款倒掛」現象,在原本沒有任何政府涉入的貸款市場裡,銀行對貸款產品的態度會是「按揭」>「抵押消費貸」>「抵押經營貸」。

因前兩者是以「自然人」為貸款對象,第三者是以「法人」為貸款對象。因以「自然人」為貸款對象時,自然人負擔的是「無限責任」,相對於「法人」負擔的有限責任,銀行通常偏愛前者。

但由於政府調控之手涉入的關係,「偏緊房貸」同時又因要活化中小企業而「偏寬經營貸」,故目前某些銀行的貸款口徑,反而是「抵押經營貸」>「按揭」。

聰明的銀行為降低風險&增加產品吸引力,某些「抵押經營貸」的貸款主體,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意謂著可以是「自然人」,這點產生了一個關鍵的突破口:貸款年限可達10年以上,甚至到30年。

過去我們曾多次強調,「貸款年限」比「貸款利率」重要10倍。因「貸款年限」根本上決定了一筆貸款是否能成為「投資本金」?or只能是「週轉金」?是否能帶來「質變」?or只是「雞肋」?

而傳統的「經營貸」,多為1年1籤,上市公司or國企申請到10年期的期限已經是頂天了。

一般企業只能仰望,但現在因政府維穩企業的短期目的,「經營貸」似乎有一些彈性可以配合,想用法人投資的各位,可趁新年銀行貸款業績歸零的時刻,積極去尋找適合的經營貸產品。

以上,說明完畢!

為何「按揭」、「抵押消費貸」、「抵押經營貸」不能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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