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節之際,萬萬不可酒後駕駛,本是團圓之日,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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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十五月兒圓,在這個團圓的日子裡,大家都是歡聚一堂,有說有笑共同賞月,在宴席之間難免會多飲幾杯,舉杯共同暢飲,但是也要提醒大家一旦喝酒以後萬萬不可以一時衝動酒後駕駛

中秋佳節之際,萬萬不可酒後駕駛,本是團圓之日,後悔莫及

其實關於酒駕醉酒駕駛的標準對於廣大網友們還是相對比較模糊的,今天小編在為大家簡單的講解一下關於兩者的區別以及處罰的標準酒駕的標準是酒精含量超20mg/100ml。1、醉酒駕駛(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章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大於等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秋佳節之際,萬萬不可酒後駕駛,本是團圓之日,後悔莫及

中秋佳節之際,萬萬不可酒後駕駛,本是團圓之日,後悔莫及

以上處罰條例是針對機動車的處理處罰條例,但是最近全國各地已經陸陸續續的開展了對於非機動車的酒駕與醉酒駕駛的處罰,近日在山東濟南工業路上發生了幾起電動車酒後駕駛的案例,駕駛人劉某在走親串友之時,由於平日裡工作繁忙,請朋好友聚在一起的時候多喝了幾杯,在此也是抱著僥倖心理選擇了醉酒狀態下駕駛電動四輪車回到自己的住處,在經過紅綠燈的時候被交警攔下,當時劉先生自認為自己並沒有駕駛機動車輛,先是表明了自己的立場,但是經過交警的耐心勸導下,劉先生還是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已經對他人的生命安全帶來隱患,最終交警工作人員給予1000元的處罰條例,由於態度良好,並沒有對於駕駛者行政拘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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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飲酒駕駛給我們帶來的教訓已經足夠多了,每年因為飲酒駕駛做造成的財產損失不計其數,更為關鍵的是人員的傷亡,正是因為個人的僥倖心理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支離破碎,小編再次提醒大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請勿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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