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濟南一菸酒店父子賣假冒“茅臺酒”,涉案3840瓶

近日,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濟南一菸酒店父子對外銷售假冒茅臺酒3840瓶,目前已依法對其批准逮捕。

批捕!济南一烟酒店父子卖假冒“茅台酒”,涉案3840瓶

2019年9月至12月,陳某某在其經營某菸酒店的過程中,夥同其子陳某海,對外銷售假冒的“貴州茅臺酒”。其中,陳某某、陳某海向任某某銷售假冒的“貴州茅臺酒”共3840瓶,銷售金額192萬元;任某某將該批假酒全部銷售給馮某某,銷售金額364.8萬元;馮某某向賈某某銷售3240瓶,銷售金額972萬元;賈某某對外銷售1200瓶,銷售金額720萬元。

2019年12月9日,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2月27日,歷下區檢察院應公安機關商請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2020年2月7日,依法對陳某某、陳某海批准逮捕。

批捕!济南一烟酒店父子卖假冒“茅台酒”,涉案3840瓶

檢察官表示,本案系跨地域多層級犯罪,涉及網絡、電子支付、物流等新型銷售方式,銷售手段較為複雜,各參與人的主觀方面不盡相同,取證難度較大;案件涉及的註冊商標知名度高、涉案價值特別巨大,社會影響重大,偵查過程中的注意事項較多。

針對上述情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優勢,組建專門辦案組,通過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共同克服疫情對辦案的影響,精準引導偵查取證,著力解決關鍵證據問題,對陳某某、陳某海等人依批准逮捕。

批捕!济南一烟酒店父子卖假冒“茅台酒”,涉案3840瓶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通訊員 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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