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济南一烟酒店父子卖假冒“茅台酒”,涉案3840瓶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济南一烟酒店父子对外销售假冒茅台酒3840瓶,目前已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批捕!济南一烟酒店父子卖假冒“茅台酒”,涉案3840瓶

2019年9月至12月,陈某某在其经营某烟酒店的过程中,伙同其子陈某海,对外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其中,陈某某、陈某海向任某某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共3840瓶,销售金额192万元;任某某将该批假酒全部销售给冯某某,销售金额364.8万元;冯某某向贾某某销售3240瓶,销售金额972万元;贾某某对外销售1200瓶,销售金额720万元。

2019年12月9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7日,历下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020年2月7日,依法对陈某某、陈某海批准逮捕。

批捕!济南一烟酒店父子卖假冒“茅台酒”,涉案3840瓶

检察官表示,本案系跨地域多层级犯罪,涉及网络、电子支付、物流等新型销售方式,销售手段较为复杂,各参与人的主观方面不尽相同,取证难度较大;案件涉及的注册商标知名度高、涉案价值特别巨大,社会影响重大,侦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较多。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组建专门办案组,通过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克服疫情对办案的影响,精准引导侦查取证,着力解决关键证据问题,对陈某某、陈某海等人依批准逮捕。

批捕!济南一烟酒店父子卖假冒“茅台酒”,涉案3840瓶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通讯员 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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