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對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三種認識誤區

學術界在對列寧黨內民主思想深入闡釋的同時,也存在對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一些認識誤區。實際上,列寧對“黨內民主”作了重新界定,指出了其多層含義,認為黨內民主的實施狀況須放在黨組織所處的具體環境中進行考察,要最大程度地保障黨內民主的實施;黨內民主與人民民主具有內在一致性,在社會主義民主建設中要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列寧構建了比較完備的黨內民主制度體系,開創了偉大的黨內民主時代。

紀念列寧 | 澄清對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三種認識誤區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立於不敗之地的內在機理和制度保障。作為開啟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的第一人,列寧在領導俄共(布)進行革命與建設的過程中,形成了系統完備的黨內民主思想。

列寧的黨內民主思想在得到學術界深入闡釋的同時,也存在一些認識誤區:一是否定列寧黨內民主思想中的“民主元素”,指出列寧強調絕對的紀律和強制命令,其代表為“西方列寧學派”;二是認為列寧過於強調黨內民主,而否定或壓制人民民主,其代表為“黨治制論”;三是認為列寧英年早逝,在黨內民主制度建設方面乏善可陳,其代表為“制度學派”。本文試對上述三種認識誤區逐一澄清。

黨內民主的實施狀況須放在黨組織所處的具體環境中考察,要最大程度地保障黨內民主的實施

19世紀和20世紀之交,俄國已經出現了馬克思主義政黨,但是黨員分佈比較分散,並且在黨內占主導地位的經濟派和孟什維克推崇工人運動的自發性,提倡廣泛的自治和民主原則,黨組織形不成強大的戰鬥力。

列寧在《怎麼辦?》中指出:“在黑暗的專制制度下,在流行由憲兵來進行選擇的情況下,黨組織的‘廣泛民主制’只是一種毫無意思而且有害的兒戲。”他主張必須建立以少數職業革命家為核心的無產階級政黨,黨組織內部須貫徹集中制原則。同時,列寧還規範了實施集中制舉措,如黨員必須加入黨組織、服從黨的決議等。

列寧的集中制思想遭到了盧森堡的批評。盧森堡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問題》中指出列寧的集中主義是“極端集中主義”,帶來的必然結果是中央委員會成了黨的“真正積極的核心”,廣大黨員和其他黨組織變成“執行工具”。

面對盧森堡的批評,加上1905年革命爆發後沙皇宣稱給民眾以自由權利,列寧正式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思想。1906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四次代表大會上,民主集中制正式載入黨章。1907年,沙皇政府發動六三政變,革命遂告失敗;同年,社會民主工黨在倫敦召開第五次代表大會,直至1917年二月革命,未再召開黨的代表會議,民主集中制在實際上未能執行。但是,列寧反覆重申“一旦有了公開活動的條件就立即向工人政黨的民主組織過渡”。1917年二月革命後,布爾什維克黨實現了由非法政黨向合法政黨的轉變,列寧立即著手恢復黨內民主制度,如推動將黨的各級機關定期實行選舉、定期向黨組織報告工作等載入黨章。

十月革命勝利後,布爾什維克黨面臨實施黨內民主制的良好際遇。但是,白匪叛亂和14國集團的干預使得布爾什維克黨必須把保衛蘇維埃政權放在首要位置。列寧對“黨內民主”作了重新界定:一是尊重黨員的各種民主權利,二是黨員對黨組織的各項指令和命令實行無條件執行。

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布爾什維克黨開始實施戰鬥命令制,即“組織上的極端集中制和黨組織的集體機關的緊縮”。1920年春,列寧撰寫了《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批判了小資產階級“左派”要求極端民主化的錯誤思想,強調俄共(布)組織性和紀律性是蘇維埃政權得以鞏固的重要原因。

隨著戰爭的結束和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列寧迅速將“極端集權制”轉向“工人民主制”。1921年黨的十大通過的《關於黨的建設問題》規定了“在不妨礙直接同反革命勢力作鬥爭的條件下毅然決然地實行工人民主制方針”。工人民主制的內容包括一切最重要的問題在未經過黨的決議之前必須展開廣泛充分的討論,充分自由地進行黨內批評,集體制定重大決議;用黨內普遍選舉制取代任命制;黨的機關不僅要向上級組織而且也要向下級組織定期報告工作等。

總的來看,列寧關於黨的組織原則經歷了黨內集中、民主集中制、黨內民主的發展歷程。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演進有兩個特點。

第一,列寧否定了抽象意義上的黨內民主,指出黨內民主的實施狀況必須要放在黨組織所處的具體環境中進行分析。正如布爾什維克黨的十大指出的,“革命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根本否認能找到一種絕對正確的、對革命過程中的一切階段都合適的黨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相反,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應當完全取決於具體的歷史環境的特點以及由這種環境直接產生的任務”。

第二,儘管面臨各種不同的環境,列寧和布爾什維克黨還是依據條件最大限度地保障黨內民主的實施。最典型的表現是實施戰時共產主義政策時期,仍然正常召開了第七、八、九次代表大會,並且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召開了黨的代表會議;通過了創辦經常批評黨的錯誤和在黨內進行一般批評報刊的決議;圍繞是否簽訂《佈列斯特和約》進行了充分討論等。

紀念列寧 | 澄清對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三種認識誤區

黨內民主與人民民主具有內在一致性,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

列寧高度重視人民民主的踐行。十月革命前夕,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對奪取政權後的人民民主的內容作了闡釋,他強調國家的最高權力應當屬於全部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並且可以隨時撤換;在社會管理方面,所有的人都參與管理並通過輪流的方式進行;在監督方面,所有的人都來推行監督和監察職能。

十月革命爆發後,列寧提出了“一切政權歸蘇維埃”口號,試圖建立一種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的政治模式。但是列寧很快發現,在一個小農和文盲占人口大多數的國家裡,絕不是人人都能夠馬上參加國家管理的。在這種狀況下,不能通過勞動群眾而只能通過勞動群眾的先進代表(特別是布爾什維克黨)來實行間接管理。若要保證間接管理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就必須讓勞動群眾享有對黨和國家幹部的罷免權,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很快就通過了“選民對其代表有罷免權”的法令。

在戰時共產主義時期,人民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凍結。從1921年春開始,人民民主恢復生機和活力。布爾什維克黨採取加強人民民主的舉措有:

一是針對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狀況,明確提出要劃分黨和蘇維埃政權的職責,黨主要負責總的領導,要“提高蘇維埃工作人員和蘇維埃機關的責任心和獨立負責精神”;

二是將國家重大問題交人民公開討論,對於蘇維埃政權中各級組織和廣大群眾關心的重要問題和與群眾有直接關係的問題,要通過多種形式展開討論,廣泛徵求黨員、群眾意見;

三是擴大中央委員會的規模,將其擴大至幾十人至100人,擴充人員主要來自基層的工人代表、農民代表和一線黨員,提升民眾直接參與政治決策和國家管理的水平;四是改組工農檢察院,通過吸收、輪替等方式把優秀的工人、農民選拔上來,提高工農群眾在檢察院工作人員中的比例。

黨內民主與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國家民主的兩種具體形式:黨內民主是民主原則向政黨組織的延伸和發展,人民民主是一種國家形態的民主。

列寧指出:“無產階級如果不通過爭取民主的鬥爭為社會主義革命作好準備,它就不能實現這個革命;勝利了的社會主義如果不實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可能保持它所取得的勝利。”

黨內民主對人民民主的實施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一,布爾什維克黨是俄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領導核心,黨的民主運作對於人民民主的運作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布爾什維克黨的民主運轉在前,人民民主運轉在後,布爾什維克黨黨內民主的成敗得失對人民民主的運轉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另一方面,布爾什維克黨是俄國的執政黨,掌握著最重要的行政職位和政治資源,其運轉狀況直接規範和決定了人民民主的質量。

第二,黨員幹部在踐行黨內民主中的先鋒模範作用對於人民民主具有良好的示範帶頭作用。列寧指出,黨員幹部在黨內民主生活中樹立民主觀念,培養民主作風,形成民主習慣,作為社會成員的一分子,黨員幹部將黨內民主作風和良好習慣帶入工作崗位和日常生活中,能夠有效地帶動人民民主的實行。

第三,黨內民主克服黨內官僚主義的經驗可以為人民民主消除蘇維埃機構的官僚主義提供借鑑。十月革命後,隨著布爾什維克黨成為唯一的執政黨和大規模經濟社會建設的開展,官僚主義也在黨內和全社會滋生。列寧時期通過實施黨內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黨內官僚主義的滋生,這對於消除蘇維埃機構的官僚主義具有重要借鑑。

構建完備的黨內民主制度體系,開創偉大的黨內民主時代

作為堅定的黨內民主論者,列寧確立了民主建黨的最高原則並搭建了黨內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構建了完備的黨內民主制度體系,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書寫了燦爛篇章。正如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丹尼斯指出的,列寧帶領俄共(布)開創了一個“偉大的黨內民主時代”。

完善黨員權利保障機制。列寧廣泛界定了黨員權利的具體內容,包括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就黨內重大問題發表意見權、選舉權、罷免權等。知情權是黨員行使其他各項民主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列寧強調要實現黨務公開,從而維護廣大黨員群眾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是指黨員在政治生活中對黨的機關和黨員幹部的錯誤、缺點提出批評和建議,列寧反覆強調黨員絕對有權“對黨內生活中各種現象展開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評和評論”。

黨內重大問題發表意見權與批評建議權緊密相關,最典型的做法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黨的會議上,持不同意見者可以作副報告,給與會者決策提供一種比較和參考;另一方面,代表大會通過創辦報刊或出版專門文集、爭論專頁,力求能就問題的實質來進行批評。選舉權和罷免權也是黨員行使黨內民主權力的重要內容,黨員在進行選舉或罷免時必須充分體現黨員個人的意志,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選舉者或罷免者的意志。

建立黨代表大會年會制度。黨的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其主要職責為審查、批准或修改黨的綱領和章程;確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選舉產生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監察委員會,聽取和審核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報告等。列寧非常重視黨代表大會作用的發揮,每次召開之前都認真遴選代表,對會議的主題、內容、議程等進行充分溝通;黨的代表大會確定每年三四月份召開,實施年會制。

在列寧的倡議下,俄共(布)還設立了黨的代表會議,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各省委員會和各地區民族委員會的代表組成;黨的代表會議在兩次黨的代表大會之間召開,規模和職權都比黨的代表大會要小些,是黨員參與民主決策的重要形式。列寧帶領俄共(布)模範地執行了黨代表大會年會制和黨的代表會議制,從十月革命勝利到列寧去世間俄共(布)召開了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五次全國代表會議。

加強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列寧強調在決策上由黨的領導集體負責。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均由領導集體解決,不斷完善集體領導的程序,健全集體領導體制機制,加強集體團結,領袖是領導集體中的普通一員,領袖不能超過領導集體的權力,在投票過程中只享有平等的一票,要遵從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為了防止過分突出個人地位和權力,俄共(布)中央不設主席、副主席等職位;並且建立政治局、組織局和書記處三個機構,分管政治、組織和日常工作,其中,政治局和組織局均不設主席,書記處設幾名書記保持合理的分權制約。

第三,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列寧反覆強調“任何時候,在任何情況下,實行集體領導都要明確地規定每個人對一定事情所負的責任,藉口集體領導而無人負責,是最危險的禍害”。

實施黨內監督制度。黨內監督對黨內民主建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列寧高度重視黨內監督制度建設。在具體舉措方面:

第一,充分發揮黨員的監督主體作用。列寧指出,黨內監督效果與黨員監督主體作用的發揮密切相關,要充分運用選舉、質詢、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手段加強對黨內權力機關的監督。

第二,推動建立專門的黨內監督機構。早在1912年,列寧就推動俄共(布)建立了檢查委員會,專門審查黨的財務和單據。執政後,列寧為防止官僚主義在黨內的蔓延推動建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以增強監督的效力。

第三,高度重視黨內監督法規建設。列寧先後領導制定《監察委員會條例》《中央檢查委員會條例》等,並積極運用到工作中,有效地推動了黨內監督的效果和法制化建設水平。


作者:張樹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穆宏佳,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文法學院講師


文章來源:《前線》雜誌2020年第4期,原標題“澄清對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認識誤區”

版式:山中石

監製:李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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