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網絡賭博,四名團伙成員被進賢檢方提起公訴後獲刑


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吳某邀請陳某、王某、樂某組成犯罪團伙,利用微信群組織百餘人參與網絡賭博活動。近日,進賢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吳某、陳某等人先後獲刑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查查明,2018年國慶節期間,被告人吳某見網絡賭博有利可圖,遂決定利用微信群組織他人以“鬥牛”方式賭博,並設立“底分5分,1元一分,最高押8倍”的規則。因賭博人員較多,吳某還聯繫被告人陳某、王某、樂某在微信群內擔任“財務”,24小時不停歇,輪流負責抽頭、結算事宜,並領取高額“工資”。當年10月初至11月底,吳某從中獲利60000餘元,陳某、王某、樂某分別獲利10000元左右。後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偵破該案,吳某等四名團伙成員先後歸案。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王某、樂某、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網絡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鑑於四被告人在歸案後均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結合各自量刑情節,分別對其作出了量刑建議,法院採納後作出以上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二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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