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汽车等被诉正时传动系统专利侵权,终审判赔超千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7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顿苏州公司)诉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茨上海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案,

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合计应赔付原告损失1064.4万元,并承担案件审理费27万元。

奇瑞汽车等被诉正时传动系统专利侵权,终审判赔超千万

根据庭审记录:盖茨上海公司陈述,其是零件供应商,其向奇瑞公司提供产品是以零部件方式批量提供,并不向奇瑞公司提供成套正时传动系统,但正时传动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其向奇瑞公司提供的,涉嫌侵权的正时传动系统,被安装在奇瑞汽车生产、销售的SQR481、SQR484、SQR477及E4G16系列发动机上。

同时,奇瑞公司辩称其采用的为来源日本公司的JP特开平10-266868A等专利,并未被法庭采纳。

另外根据网络信息,涉嫌侵权的SQR481发动机,曾被装配于奇瑞A3、瑞虎等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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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权的SQR484发动机,曾被装配于东方之子,瑞麟g5,瑞虎等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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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权的SQR477发动机,曾被装配于旗云2、风云3等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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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权的E4G16发动机,曾被装配于瑞A3,艾瑞泽7等车型。

奇瑞汽车等被诉正时传动系统专利侵权,终审判赔超千万

文中提到的公司除奇瑞汽车为中国企业外,苏州莱顿为加拿大企业投资,上海盖茨为美资,一家中国企业使用了外资供应商供应的侵权配件、生产出侵权的产品,被另一家外资企业起诉、索取巨额赔偿,说明在企业发展道路上,知识产权意识何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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