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退稅變偷稅?匯繳不能違法!

注意合法辦理匯繳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退稅,按照“補稅依法,退稅自願”的原則,如果是屬於需要退稅的情況,是否辦理年度彙算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放棄退稅,可以不用辦理年度彙算。

如果納稅人需要補稅(符合規定的免予彙算情形除外),直至彙算期結束(2020年6月30日)仍未依法如實辦理年度彙算的,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

在依法真實、完整、準確申報的前提下,享受退稅自然沒問題,值得警惕的是,有些人輕信非官方或非專業人士的所謂“退稅攻略”,不如實申報年度彙算數據,可能將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還會對個人納稅信用產生影響!


彙算清繳退稅變偷稅?匯繳不能違法!


典型案例

近期,稅務部門已陸續開展個稅年度彙算申報審核工作,並發現了一些未正確進行申報的典型案例。

1、通過虛報減免稅退稅

納稅人張某2019年度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66,478.5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62,297.16元,無專項附加扣除,無其他扣除或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全年應納稅額7,898.13元,已繳稅額7,316.13元。

張某在年度彙算申報時,填報“其他自然災害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項目,申請退稅7316.13元。

根據政策規定,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所得稅減徵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經稅務部門核實,納稅人張某未進行過備案,實際不存在符合條件的減免。

稅務人員輔導張某辦理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582元。

2、未查詢導入勞務報酬所得

納稅人蔡某2019年度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1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1.5萬元,取得勞務報酬30萬元,無專項附加扣除,無其他扣除或准予扣除的捐贈額,相關所得在預扣預繳環節均按規定預繳個人所得稅。

年度彙算時,蔡某沒有查詢、導入其勞務報酬所得,僅將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彙算範圍,導致少申報勞務報酬收入30萬元,少申報應補稅額43080元。

稅務人員輔導蔡某進行了申報表更正,並補繳稅款43080元。

依法補稅 合法退稅

虛增減稅項目、虛報已繳納稅額、虛報專項附加扣除,虛假申訴等這些操作可能產生以下後果,根據稅收徵管法等相關法規,後果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一、稅務行政處罰

簡單來說,就是情節輕微的補繳稅款、滯納金,嚴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 2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稅款、加徵滯納金。

第六十三條,如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影響個人信用(重要)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定: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超範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五)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在任職、受僱單位報送虛假扣除信息的,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同時,通知扣繳義務人。

三、影響繼續享受稅收優惠(重要)

若存在不如實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情況,除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外,還可能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響。如果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說明情況,稅務機關可暫停其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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